黑龙江省民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的通知
黑民福[1996]105号 颁布时间:1996-10-10
1996年10月10日 黑民福[1996]105号
各行政公署、市、县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农场总局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转发
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换证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换证的范围
凡1994年1月1日前经行政公署、市、县民政部门批准,1994年1月1
日后经省民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审查批准,已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且
经1996年度年检认证合格的所有社会福利企业,均属统一换证的范围。
二、换证的条件
社会福利企业除必须符合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行政
监督、严格检查清理假冒福利企业的通知》(民福发[1994]18号)规定的条
件外,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七部委《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履行“第十三
条”规定的义务。
三、换证方法及程序
《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由省民政厅按照全国统一的九位阿拉伯数字编码方法统一
编号。
《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正本全部由省民政厅签发;其副本除省属福利企业(含
省残联举办的社会福利企业)由省民政厅签发外,一律由行政公署、市民政局签发。
县(区)级民政部门对签发的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
此次换证由行政公署、市民政局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本地所属的《社会福利企业
基本情况表》到省民政厅统一申办。
四、收费标准
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按黑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物价局、税务局《关于
对民政部门批准兴办的社会福利企业收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黑民福[1992]82号)文件收取工本费。
行署、市民政局应先行收缴换证工本费,到省民政厅统一申办时必须带足款项。
五、年检认证
换证工作结束后,省、市、县(区)各级民政部门依据换证结果建立社会福利企
业管理档案。从1997年开始,要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行政监督,继续实
施年检认证制度,严格检查清理假冒福利企业,严格约束福利企业依法履行应尽义务。
六、换证时间
全省换证工作自1996年11月15日开始,至1996年12月15日结束。
附件: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
1996年6月11日 民福函[1996]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
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1992年民政部、国家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工作的
通知》(民福函[1992]381号)以来,各地普遍加强了对社会福利企业的行
政监督,建立健全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使福利企业的年检认证工作逐步实现了规范化。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同时为了适应地方国税、地税部门独立办公的新情况,今年将在
全国范围内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换证的范围
凡经省、市、县(区)民政部门批准,已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所有社会
福利企业,均属统一换证的范围。
二、统一换证的时间
全国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工作自1996年8月15日开始,至11
月15日结束。
今后,《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每5年统一换发一次。
三、统一换证工作的要求
此次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工作,要在1996年福利企业年检认证
的基础上进行,同时要与严格检查清理假冒福利企业相结合。凡未通过年检的企业,
一律不予换发新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新证书换发后即开始使用,旧证书同时收回。
自1997年1月1日起,各类社会福利企业必须持有新的《社会福利企业证
书》,税务部门方可为其办理年检和减免税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返还增值税。
四、新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格式
新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格式在原来的基础上加以修改(见附件一),仍实
行全国统一格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可视情况自行印制(报民政部
备案),或报民政部统一印制。
证书编号采用全国统一的九位阿拉伯数字编码方法。前两位数为省级行政区域代
码(见附件二);中间三位为发证机关代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确定;后四位数为企业证书编号。
五、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
(局)及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具体操作,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和当地的具体情况组
织实施。
换证工作结束后,要详细填写《社会福利企业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三),并于11
月30日前报民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一:《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格式说明
《社会福利企业证书》设正本和副本两种格式。正本格式,如图 1所示。规格:
长40厘米,宽30厘米。采用15.7克铜版纸印制。证书底色为淡紫色(见样
本),证书上方为我国国徽图案,采用套红烫金印制,套红部分按标准国徽排印(套
红色彩用05-03金红75%,05-14洋红25%);国徽上圆半径为625
厘米。国徽位于距上边5厘米处,左右居中。证书底边以上13厘米处,左右居中排
“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字样,采用3X2厘米宋体字,字距为0.5厘米。分隔线和
“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字样采用烫金凸版印刷。分隔线以下依次为福利企业名称、证
书编号、发证机关、有效期限和制证机关等内容。“企业名称”、“证书编号”、
“发证机关(章)”及“有效期限”均用照相排版三号圆头体字,后加横线。证书编
码前登“NO:”字样,编号采取阿拉伯数字。制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制”字样采用照相版一号圆头体字套红印刷;其他字线均为黑色。以上内容在距证书
底边2厘米以上,分割线1.5以下,左右居中印刷。
《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副本封面采用紫色仿皮封套(颜色见样本。格式见图2)。
规格:长26厘米,宽18.5厘米。封面上方为我国国徽图案,国徽上圆半径为
4.5厘米。国徽图案位于距上边线3.5厘米处,左右居中。距国徽图案3.5厘
米以下,依次为证书名称和制证部门等内容。“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用照相排版一号
黑体字,字距为0.2厘米;“副本”用照相排版三号扁来体字,字距为1厘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用照相排版二号未体字,字距为0.1厘米。以上文字,
上下字跟自上而下分别为1厘米和1.5厘米,左右居中。证书副本封套图文均采用
烫金凹版印刷。
《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副本芯纸共九页内容。第一页(格式见图助包括证书名称、
证书编码、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有效期等内容;第二页(格式见图4)包括企业名
称、经济性质、企业法定代表人、主办单位、经营范围(主营、兼营)、残疾职工占
生产人员比例和开业地址等内容;第三、四、五、六、七页(格式均见图5)为年检
记录栏;第八页(格式见图6)为“附记”栏;第九页为社会福利企业须知(格式见
图7)。以上内容均参照图表所示印刷。
(证书)正本和副本一律采用规范简化汉字。
附图1~6(略)
附件二:《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省级行政区域代码表
北京市11- 江苏省32一
天津市12- 浙江省33一
河北省13- 安徽省34-
山西省14- 福建省35-
内蒙古自治区15- 江西省36-
辽宁省21- 山东省37-
吉林省22- 河南省41-
黑龙江省23- 湖北省42-
上海市24- 湖南省43-
广东省44- 西藏自治区54-
广西壮族自治区45-陕西省61-
海南省46- 甘肃省62-
四川省51- 青海省63-
贵州省52- 宁夏回族自治区64-
云南省5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65-
附件:社会福利企业须知
社会福利企业是为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而兴办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
社会福利企业受国家法律保护,由民政部门统一管理。社会福利企业必须遵守下列规
定:
一、社会福利企业由民政部门审批合格后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企业凭具
证书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享受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社会福利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从事合法
生产与经营活动。接受民政、税务部门每年一度的年检认证。
三、社会福利企业必须接受各级民政部门的指导管理和工商行政、税务部门的监
督检查,保障残疾人的正当权益,按规定使用税金利润,交钢管理费和上报报表。
四、社会福利企业变更,须报县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工商变
更手续,社会福利企业歇业由民政一部门收回证书;并停止享受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
的各项优惠政策。
五、《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附页,由民政、税务部门年度检查认定时记载,年
检中发现的问题企业必须认真整改,凡不合格者,民政部门将收回证书,取消福利企
业资格。
六、社会福利企业必须妥善保管《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不得复制、伪造、涂改、
转借,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附图7:《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副本格式(第9页)(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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