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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转发市体改委关于支持我市国有企业实施改革改组的有关政策的通知

哈政发[2000]10号颁布时间:2000-09-06

     2000年9月6日 哈政发[2000]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市体改委提出的《关于支持我市国有企业实施改革改组的有关政策》转发给 你们,请结合实施,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哈尔滨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支持我市国有企业实施改革改组的有关政策      2000年6月2日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力争到本世纪末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 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提 出以下政策。   一、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革,可通过资产重组,将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和具 有发展前景的产品、项目,分立独立经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政策。   二、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革,经省、市科委认定的符合高新技术标准的产品和 项目,经有关部门同银行协商实行封闭贷款,并视情况由政府给予贴息政策。   三、为鼓励公司制改革国有企业的经营者持股和内部职工组建员工持股会参股, 在竞争性行业,允许经营者、内部员工持股会控股。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可将 部分国有资产赊给企业经营者和内部职工,经营者、内部员工现金入股和赊购国有资 产的比例平均不超过1:2,赊购的国有资产在5年内还清本金。在赊购期间内赊购 国有资产的分红所得,全部用于归还赊购本金。   四、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政府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减少收费项目,降低收 费标准。对进行改革、改组企业的自有和承租房产办理更名过户手续时,只收取工本 费;对原国有企土地使用权,可采用行政划拨方式继续使用5年,其他企业土地使用 权,采用行政划拨方式使用3年。对过户登记费和土地管理费应减半收取,特殊困难 企业,经批准可缓收;改革、改组企业的工商开业登记费、合同鉴证按收费标准减半 收取或只收工本费。   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国有资产委托经营的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公司和总 公司,在其所属企业实施公司制改革时,可对其投入的资产进行确认,报国有资产管 理部门备案。   六、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革,应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验资。 中介机构要视企业具体情况,减收或只收评估、验资工本费,不得对企业重复评估。   七、进行公司制改革的国有企业,潜亏挂帐3年以上的呆死坏帐、各项财产损失 和产成品创价损失等,经市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批准,可从企业净资产中核 销。   八、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革,实施资产重组,经市国资委批准,可通过无偿划 拨或投资入股方式,将有关联及产品配套的市属企业全部或部分划给新组建的公司进 行资产整合。   九、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股分红和国有企业法人股分红,最终所有权归国家。为了 支持企业发展,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授权经营的资产营运机构批准,国有股分红和 国有法人股分红,在一定年限内借给企业滚动使用,可用于企业改造、新产品开发和 再投入等。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分红也可做为国有股配股的资金来源。   十、各有关部门要配合和支持国有企业改革,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审批程序。涉 及审批的事项,审批部门要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非国有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改组,可参照上述政策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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