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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市属企业下放区县(市)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

哈政办发[2000]9号颁布时间:2000-03-20

     2000年3月20日 哈政办发[2000]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全面实施国有企业三年改革规划,我市于1998 年下发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部分市属企业下放区县(市) 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发[1998]15号),对部分市属企业下放区、 县(市借理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并制定了有关政策。按哈政办发[1998]15 号文件要求,我市已下放了部分市属企业。最近,还将把哈尔滨市制锁二厂等匕户市 属企业下放到有关区管理。为搞好本批企业下放工作,根据2000年市政府第60 次市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纪要精神,对市属部分企业下放有关政策进行了相应调整。 各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落实调整后的有关政策,积极配合,保证企业下放工 作的顺利进行,并加快企业改革步伐,扶持其快速发展。市体改委要做好下放企业有 关政策落实的督促检查工作。 附件:调整后的《哈尔滨市部分市属企业下放区县(市)管理有关政策》   一、下放企业的资产,以1999年未财务决算或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的资 产评估确认数为准,企业下放过程中不再进行新的资产评估。   二、对下放的国有企业继续给予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有关优惠政策的待遇。   三、市直有关部门1999年(含1999年)以前借给下放企业的生产周转金、 工业发展基金、扭亏扶持金、结构调整基金、食品发展基金、养老统筹金、失业保险 金、生产自救费,划转各区、县肺腑政或相关部门,专项用于企业转制、转产或安置 职工,待企业有偿还能力时再予以收缴。   四、对下放的特困企业,三年内仍未解困的继续享受市属传困企业的有关政策。   五、企业下放后“退二进三”、转产换业的,继续给予易地改造有关优惠政策的 待遇。   六、下放企业继续享有直管公房的承租权。   七、对下放企业及下放后改制的企业,三年内免收工商变更登记费、房产交易费, 缓收土地租赁费;房产、土地更名过户收取工本费;资产评估、验资费用按规定标准 从低减半收取。   八、1998年以来市属下放的国有企业职工,进入劳动再就业中心由财政承担 的再就业资金仍由市财政承担。   九、与行业管理部门业务联系紧密的市属企业下放后,原行业管理部门要继续保 持与该企业的密切联系,并搞好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服务,对原料、产品供求等方面 要给予优先保障。   十、主管单位为所属下放企业经济担保的,要继续承担其应有的法律责任,在担 保期限不得中断担保合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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