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引荐国内资金技术和产品奖励办法》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01]2号颁布时间:2001-02-02
2001年2月2日 哈政发法字[200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引荐国内资金技术和产品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哈尔滨市引荐国内资金技术和产品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引荐资金、技术和产品,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从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引荐国内资金到位,引荐技术和产品
取得成效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引荐国内资金,是指引荐用于生产、流通、旅游、城镇基础设
施建设等的国内资金(不含国家有关部门投资、银行贷款和企业间拆借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由市经济技术协作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协部门)负责组织实
施,并负责市管企事业单位引荐国内资金、技术和产品的有关工作。
区、县(市)经协部门负责区、县(市)管企事业单位引荐国内资金、技术和产
品的有关工作。
科学技术、经济贸易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引荐国内资金、技术和产品
的有关事宜,协同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引荐国内资金到位,引荐技术和产品取得成绩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引荐的资金已划入受益单位的账户,由受益单位开户银行出具证明,并经
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二)引荐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已得到应用,并分别经市科学技术、经济贸
易主管部门认定。
(三)引荐的新产品已投入生产,市管单位经市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认定,区、县
(市)管单位经区、县(市)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认定。
市科学技术、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当提出认定标准和程序,经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对引荐资金已经到位的,可以按照下列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
(一)资金在100万元以下的,为资金总额的1%。
(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资金总额的1.1%。
(三)资金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资金,总额的1.2%。
(四)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为资金总额的1.3%。
(五)资金在1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为资金总额的1.4%。
(六)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的,为资金总额的1.5%,以2000万元为
基础,每增加100万元,奖励比例相应增加0.1%。奖励金最高不超过资金总额
的2.4%。
第七条对引荐高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已形成批量生产的,可以按照批量生产后一年
内产品新增税后利润的30%,予以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对引荐新技术、适销对路产品到本市生产经济效益显著的,分别按照从投
产之日起一年内产品年税后利润的20%、15%给予奖励。
第九条引荐国内资金。技术和产品使企业减亏的,从减亏年度起按照二年减亏额
1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引荐对经济发展有牵动作用的大项目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奖励金由受益单位承担。
企业单位可在生产成本中列支;事业单位可在事业费或者收入提成中列支,不计
入奖金总额。
第十二条引荐资金到经济技术开发区办生产性企业的,按照《哈尔滨市鼓励在经
济技术开发区举办内联企业的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引荐资金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的,按照《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若干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机关团体工作人员引荐国内资金、技术、产品取得效益的,除按照本办
法规定发放奖金外,按照贡献大小由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引荐国内资金到位,引荐技术和产品取得成效的,由受益单位填写统一
的《引荐人奖励审批表》,附验资机构或者认定部门的证明材料,按照管理权限报市
或者区、县(市)经协部门核准后,兑现奖金。
引荐单位或者个人所得奖金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纳税,并由受益单位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受益单位与引荐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据本办法签订协议。
受益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奖励的,引荐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经协部门举报。
经协部门应当责令受益单位兑现奖金;引荐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按照协议申请本市经
济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十七条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金的,经协部门应当监督,追回所发的奖励金,并
追究本人和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经协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以下”,不含本数;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条区、县(市)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1年2月1日起施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1991年
10月23日发布的《哈尔滨市引荐国内资金技术产品和人才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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