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滥用土地的通告
齐政发[1986]37号颁布时间:1986-07-28
1986年7月28日 齐政发[1986]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
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滥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特作如下通告:
一、严禁买卖、出租土地,严禁以任何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或以物易地,严禁在自
留地、承包地内建房、挖砂、取土、埋坟或搞其它永久性建筑。对买卖、出租、非法
转让土地、以物易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将土地收归国有,并限期拆
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所建的一切设施,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二、一九八二年五月份以后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私自占用土地的单位,必须
在九月末前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砖、瓦、砂、石、土厂(场)的开采用地,按开采面积,每年每亩征收土
地管理费五十元,直至达到恢复利用状态之年起免收土地管理费。
四、农村建房要严格执行村镇建房用地规划和建房用地标准(农村和市区远郊每
户不得超过三百五十平方米,近郊每户不得超过二百五十平方米),严格履行审批手
续。对不经批准和乱建滥占的,坚决予以拆除,退出所占土地,并处以罚款。
五、对严重违反土地法规或不接受土地管理部门管理的,按民事诉讼法程序,由
当地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交由法院判决。
六、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土地法规,由各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领导机关从严从重处理。
利用土地进行贪污、敲诈勒索、行贿受贿、营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