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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水利工程的通告

齐政发[1986]36号颁布时间:1986-08-02

     1986年8月2日 齐政发[1986]36号   水利工程是抗御自然灾害、保障城乡生产生活用水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 施。为了保证水利工程的完好,充分发挥其作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水利部门,要广泛宣传维护水利工程、充分发挥其效益的重 大意义。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搞好水利工程的维护工作。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包括:灌区、涝区、泵站引(提)排水工程;抗 旱、灌溉机电井工程;人、畜饮水井工程;水力发电工程;水库、塘坝蓄水工程;水 土保持工程。以及附属于上述工程的土地、山林和其它设施。   各级水利部门,要保证管区内各项工程的完好使用。   三、在水利工程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毁损、盗窃或以其他方法破坏水利工程、水工水文观测设施以及输配电线路、 通讯、照明、交通等附属设施。   2、擅自爆破、采石、挖砂、取土、采伐林木。   3、在堤坝上及大型渠道内垦殖放牧。   4、非管理人员开关启用水利设备。   5、擅自在水库以及引、排水渠内筑坝、修渠、围河养殖、设障阻水。   6、擅自建筑房屋、打井、修建其它建筑物以及埋坟设墓、堆放物料和倾倒垃圾。   四、旧物收购站、农村供销社、铁木社等单位和个人,对没有出售单位证明的废 旧水利物资一律不得收购,并应向公安机关和水利部门报告。   五、对维护水利工程有显著成绩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 公安人员、国家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有权干涉和制止。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 育、经济制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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