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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计算机网络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国税函[2000]17号颁布时间:2000-09-26

     2000年9月26日 辽国税函[2000]17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计算机网络系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 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计算机网络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计算机网络系统建设是税务信息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撑全省国税 系统税收业务的基础,是落实以网络为依托的新的征管模式的关键环节。为了更好的 发挥网络在税收工作中的作用,保证网络系统高效、快速、稳定的运行,保证网络系 统的安全性、可靠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和全省国税系统的具体 情况,特制定《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计算机网络系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计算机网络系统包括全省国税系统各级单位的局域网络和广域网络。计算 机网络系统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网络方案的制定、审批、实施和网络系统日常 运行的监控、维护的全面管理。 第三条 计算机网络系统实行属地分级管理方式,省局信息中心负责全省计算机网 络系统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全省国税系统三级计算机网络的框架结构为省局、市局、县、区局的计算 机广域网系统。网络管理中心为省局网络管理中心和各市局网络管理分中心的两级结 构。 第五条 各市局应按照统一的网络规划,将本地区指定的局域网和广域子网(城市 级广域网)连入全省计算机主干广域网中,广域网的技术参数(如IP地址、域名、主机 名、DLCI号等)的设置要严格按省局的统一要求进行,以保证本单位的网络系统能在全 网中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 为确保网络的正常运行,必须建立符合《机房场地规范》(国税发[1997] 69号)要求的计算机机房,并将网络设备安置其中。 第七条 计算机网络系统的管理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和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应当实行 专人管理。各级税务部门应设置计算机网络管理员。管理员应由经过专门培训、技术 过硬、责任心强、素质高的技术人员担任。 第二章 网络管理的相关审批制度 第八条 省局信息中心负责全省的计算机网络系统的规划、管理和方案的制定,并 按照总局的要求确定全省网络体系结构和网络管理方案。 第九条 各市局在遇到下列情况,必须向省局提出申请,待批准后,方可实施: 1.新办公大楼综合布线系统建设; 2.改造本单位局域网络; 3.对现有主干广域网节点的扩充、删减、参数(IP地址、子网掩码和路由表)的修 改; 4.广域网相关设备的拆卸、移作他用或各市局之间相互借用等; 5.在各市局之间配置静态路由,进行直接网络通讯等; 6.网络专线的撤消等; 7.在广域网上运行新的应用系统等; 8.与国税系统以外的其他部门联网。 第十条 省局在接到各市局的申请后,需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和论证,在满足网络 总体规划要求的条件下,予以批复实施。 第三章 网络系统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网络管理员应每天填写网络运行日志,记录网络的各种运行状态,及时 发现网络异常情况,并予以解决。还要定期查看服务器的日志文件,掌握各用户对网 络的访问情况。 第十二条 网络设备必须每天24小时运行,在法定公休日及在得到上级局通知后可 予以关闭。 第十三条 每天要不少于两次检查广域网服务器,及时处理网上的信息,需转交有 关部门的,不得误事,误时。 第十四条 严禁擅自更改广域网操作系统,修改路由器、ACT等网络设备的配置。 不得随意改动网络系统的IP地址、子网掩码、路由表等参数信息。 第十五条 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登录和退出服务器,严禁对未退出系统的服务器直 接关机。对系统软件等重要数据要定期备份,妥善保管。任何设备不得带电进行操作, 以免损坏设备和丢失数据。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经常对网络通讯链路进行维护检查,除确保主干线路和网络设 备的正常使用外,还要定期对省局至各布局X.25网络和各市局至区县局之间的拨号联 网线路进行检查,保证主干网络出现故障时,备份线路能顺利联通。拨号联网用的电 话,需专门使用,不得串机挪做他用。 第十七条 网络系统管理员的密码要经常更换,严格控制使用范围。 第十八条 对准备在网络上传送的各类文件应先进行病毒检查,严禁在网络上传送 游戏软件、带病毒程序和与工作无关的文件以及在INTERNET网络上下载的各类信息, 防止病毒感染网络。 第四章 网络系统的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网络系统的安全是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保障,为此各市局必须予以高度 重视,从管理制度和技术手段两方面入手,加强对网络系统的安全管理。有条件的地 市应积极采用成熟的防火墙、安全监控预警、身份认证、数据加密、防病毒等技术, 建立起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保障体系,防范和化解网络系统发生灾难性事故,保证 税务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加强对信息系统的数据和信息的安全和保密管理,为相关部门使用的目 录和文件设置访问权限,限制无关人员访问与已无关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禁止用黑客软件篡改非授权用户的服务器和网络设备的口令及对非授 权用户文件的盗用和修改等操作。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不得将本单位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与INTERNET系统进行物理连接。 第二十三条 使用MODEM拨号连接INTERNET的用户,必须与局域网络和广域网络物 理断开,以防止内部数据外泄和遭受恶意攻击。 第二十四条 广域网络通信服务器、拨号访问服务器、INTERNET服务器等与外界联 通的设备,必须设立防火墙、代理服务器、网关等防护措施,防止外界的恶意攻击。 第二十五条 网络系统的IP地址、子网掩码、路由表等参数及各种网络设备的口令 均为保密数据,不得泄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省局信息中心负责全省内/外网站的规划建设,各单位须在省局信息 中心的指导下完成本单位网站的建设。 第二十七条 省局将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考核,并作为各市局计算机 管理和应用工作评先的参考条件之一,进行综合考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负责解释。各市局可根据本 办法,作出补充规定。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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