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资源综合利用生产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国税一[2000]163颁布时间:2000-08-28
2000年8月28日 辽国税一[2000]163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为进一步规范资源综合利用生产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的管理,经与省经贸委及有
关部门共同研究,省局制定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资源综合利用生产建材产品免征增
值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资源综合利用
生产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规范和统一政策标准,加强对资
源综合利用企业生产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的管理,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
[1996]20号)和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
经贸资源[1998]7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免税范围
资源综合利用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是指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
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
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它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
二、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不属于国家规定的被清理的“五小”
企业范围。
2、确属现行政策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范围的建材产品,企业财务核算健全,能准确
核算和提供税收相关资料,对免税产品进行单独核算、独立计算盈亏,并未开具增值
税专用发票。
3、企业必须纳入税收管理和行业管理范围,并出具与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相吻
合的生产许可证;生产新型建材产品的,必须提供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产品鉴定证书,
并纳入国家产业政策规定鼓励发展的产品目录和建材行业管理目录。
4、免税产品必须正式投产或改变产品配料在3个月以上,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有投产鉴定证书、产品质量合格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证明。
三、检测要求
申请免征增值税的企业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政策,确认符合上述一、二条规定后,
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省级检测机构对其废渣掺兑比价进行检测。
上述检测机构是指具有省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资格证书的省级建材产品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对免税产品的检测要进行现场抽样,税务机关要派人现场监督。检测机
构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检测方法、检测程序和标准,对免税建材产品的废渣掺量按重量
比进行检测,并出具科学、公正、其实的专项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由企业法人、抽样
人、检测人签字。对不符合规定出具假样品、虚假报告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四、审核内容
税务机关对符合上述条件并出具上述资料的企业进行实地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企业上报的建材产品是否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2、企业提供的检测报告及相关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
3、企业产品工艺、原材料配比、废渣来源的原始凭据等情况与实际是否相符;
4、企业申报的产品是否单独核算,有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财务报表是否
准确;
5、当地税务机关要求审核的其它内容。
五、上报认定
1、经初审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可报省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申请办理资源
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2、对新办需要认定的,其认定时间为每年的10月份之内办理;对2年到期需要重
新办理的,应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在到期后1个月内办理。
六、免税管理
1、企业凭认定证书和上述相关资料,由税务机关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及税法有关
规定办理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手续。
2、企业在正式批准免税前,要按规定将税款组织入库,自税务机关正式批准免税
之日起方可享受免税政策。
3、对已办理免税审批手续的企业,税务机关应按规定收缴《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
簿》,收缴企业库存未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予以注销。对兼营其它应税货物的,必
须重新核定专用发票用量。
4、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免税建材产品的监督检查,每年定期进行抽检。抽检不符合
规定的,或掺兑废渣达不到政策规定标准未及时报告的,一经发现,取消免税资格,
并依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各地要建立资源综合利用生产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企业分户档案,保存相关
材料。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免征增值税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省
局。
八、本办法由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
法。
九、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