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通知
辽国税调[1999]179号颁布时间:1999-10-10
1999年10月10日 辽国税调[1999]17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为了加强对税务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管理,促进税务机关依法治税、依法行
政,省局制定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
行。
附件:《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国税系统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税法的统一,根据《
辽宁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在法定权限制定发布的
适用于本地区域,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权利和义务,规定减税、免税、退税、补
税,规定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纳税鉴定、帐簿管理、凭证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
查、税务法律责任等内容的办法、规定等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必须以制定发布机关的名义,于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省国家
税务局备案审查。省辖市国家税务局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要报省国
家税务局备案审查。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包括备案报告(报告见附件一)1份,正式文本5份,起草说
明2份。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应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的具体名称、发文日期、文号,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五条省局调研处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局调研处对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
(二)是否突破法律、法规、规章的权限规定;
(三)是否同法律、法规、规章相违背;
(四)是否符合程序要求;
(五)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第七条省局调研处在审查规范性文件时,可根据需要请省局有关业务处、室、所
协调审查。
第八条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在工作中发现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三)项情况的,应及时向省国家税务局反映,并附书面说明。
第九条审查规范性文件发现的问题,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国家税务局规范性文件相违背的,由
省国家税务局以书面形式(样式见附件三)通知发文机关予以撤销、改变或责令改正;
(二)规范性文件在制定程序及规范化方面存在问题,由省国家税务局调研处提
出意见,转各发文机关处理。
发文机关应自接到省国家税务局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
式(样式见附件四)报省国家税务局调研处。
第十条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年1月25日前,将上年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式2份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样式见附件二)。
第十一条省国家税务局于每年2月末前将全省国税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情况
汇总整理,并存档。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局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备案报告样式
2.规范性文件目录样式
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
4.**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处理结果的报告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