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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公开选聘资产评估机构工作程序和评分标准(试行)》的通知

冀国资字[2004]32号颁布时间:2004-02-04

     2004年2月4日 冀国资字[2004]32号 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 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第3 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 行办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关于印发 〈公开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国资字[2003]66号)文件的规定, 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发生改制、产权(股权)转 让等涉及出资人权利的经济行为的,公开选聘资产评估机构工作由省国资委负责。为进 一步提高省国资委公开选聘工作效率,并确保选聘工作的公正、公平,我们制定了《省 国资委公开选聘资产评估机构工作程序和评分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附件:省国资委公开选聘资产评估机构工作程序和评分标准(试行) 第一条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 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发生改制、产权(股权)转让等涉及出资人权利的经 济行为的,公开选聘资产评估机构工作由省国资委负责。 第二条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 股子公司发生改制、产权(股权)转让等涉及出资人权利的经济行为的,企业在取得相 关经济行为的批准文件后,所出资企业应及时向省国资委提出进行公开选聘资产评估机 构的申请文件,并附评估基准日企业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后的财务报表。有关批准文件 没有确定评估基准日的,所出资企业应在申请文件中提出确定评估基准日的意见,并附 评估基准日企业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后的财务报表。 第三条所出资企业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发生改制、产权(股权)转让时,拟进 行资产评估的企业总资产在1 亿元或国有净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的,由省国资委负责公 开选聘资产评估机构工作。其他由所出资企业提出申请经省国资委批准后,可由所出资 企业负责公开选聘资产评估机构工作,选聘情况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四条省国资委公开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的时间由省国资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公开选聘日的10个工作日前,由省国资委在省国资委网站 (http://www.hbsa.cn) 上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拟评估项目公开选聘日期及具体时间,资产评估项目的基本 情况及时间要求,领取《资产评估项目招聘文件》的时间、地点和《资产评估项目应聘 书》递交的时间和地点等内容。 第六条省国资委收到所出资企业提出的公开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的申请后5 日内,每 一个项目由省国资委组成3 或5 人的公开选聘资产评估机构评委会。 拟进行评估的企业总资产在1 亿元以上或净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省国资委组 成5 人的公开选聘资产评估机构评委会。评委会由省国资委主管主任、产权(股权)管 理处处长、产权(股权)管理处主管副处长、承担评估工作的同志、所出资企业负责资 产财务管理的代表组成。省国资委主管主任为评委会主任。 拟进行评估的企业总资产在1 亿元以下或净资产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省国资委组 成3 人的公开选聘资产评估机构评委会。评委会由省国资委主管主任、产权(股权)管 理处处长或主管副处长、所出资企业负责资产财务管理的代表组成。省国资委主管主任 为评委会主任。 评委本人因故不能参加公开选聘工作的,可由本人或处室委托他人参加公开选聘工 作。企业评委应持企业出具的正式委托函参加公开选聘工作。 第七条公开选聘日当日,应聘资产评估机构可自愿参加公开选聘活动。参加人员只 限1 人,参加人员应持评估机构出具的正式委托函参加公开选聘活动。 第八条评分工作程序 (一)公开选聘日当日,在省国资委机关党委纪委的监督下,由产权(股权)管理 处工作人员对收到的资产评估机构的应聘文件进行认真审核,按照评分标准,对评分标 准中的“注册资本”、“上年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情况”、“资格认证”和“具有执业资 格的注册资产评估师(通过上年年检合格)人员数量”进行打分。 (二)公开选聘日当日,在省国资委机关党委纪委现场监督下,由公开选聘资产评 估机构评委会评委对收到的资产评估机构应聘文件中的“服务承诺措施”项进行现场打 分,当场给出分数,各评委所打分数的算术平均值为该项目得分。 (三)省国资委机关党委纪委工作人员当场公布上述两项得分,由省国资委产权 (股权)管理处具体负责资产评估工作人员汇总。省国资委机关党委纪委工作人员当场 公布应聘资产评估机构总得分。 第九条打分结束后,在省国资委网站上公布得分前三名的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及得分 情况。省国资委按照《公开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确定受聘资产评估机 构,并与资产评估机构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第十条资产评估机构确定后,省国资委书面通知所出资企业,并要求企业按照国有 资产评估管理的规定,作好与评估机构的配合工作,保证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评分标准(总分100 分)。 (一)注册资本(满分 25 分)。1 、注册资本小于30万元得10分;注册资本大于 或等于30万元、小于50万元的得15分;注册资本大于或等于50万元、小于100 万元得20 分;注册资本大于或等于100 万元得25分。2 、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所列资本数为准。 (二)上年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情况(满分 30 分)。1 、10001 万元以上项目每个 得5 分;5001-10000万元项目每个得4 分;3001-5000 万元项目每个得3 分;1001-3000 万元项目每个得2 分;1000万元以下项目每个得1 分(本类最高可得10分)。2 、以评 估管理部门或由其授权部门核准备案的核准文件或备案表为准。 (三)资格认证(满分25分)。1 、取得评估资格证书年限(满分10分)。(1 ) 1999年(含1999年)以前取得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得7 分,同时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评估 资格的加计3 分;(2 )1999年以后取得资格证书的得5 分,同时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评 估资格的加计2 分;(3 )99年以后资产评估机构发生名称、组织形式等变更的,提交 99年以前资产评估机构成立的证明文件和99年以后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证明文件。 2 、具有执业资格的注册资产评估师(通过上年年检合格)人员数量(满分 15 分)。 (1 )15人以下每1 人得1 分,15人以上不再加分;(2 )提供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资质 证书复印件,并在应聘时查验注册评估师资质证书原件。 (四)服务承诺措施(满分20分)。根据应聘单位提供的优惠条件和服务承诺措施, 参考评估机构的执业质量、信誉和从业经验等因素,由评委会评委评议打分。 第十二条涉及上市公司的资产评估项目,参加选聘的资产评估机构需要具备从事证 券业务评估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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