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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03年度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冀国资字[2004]33号颁布时间:2004-02-06

     2004年2月6日 冀国资字[2004]33号 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省直有关部门、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 根椐《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企业国有资 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和《关于印发<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的通知》(财政部财管字[2000]116号,以下简称《实施 细则》)的规定,为做好2003年度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年度检查),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及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2003年度企 业产权年度检查工作。相关单位要确定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各企业要在 规定期限内如实申报;各部门要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好所属企业年度检查申报和初审工作;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年度检查。 二、在2003年12月31日之前已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办理了国有资产产权登 记的各类企业,应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年度检查。 三、企业申办年度检查自2004年2月16日开始,4月30日结束。 四、企业申办年度检查时应当填报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一式二份,并提交以下文件 资料: (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经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2003年度财务报告; (二)企业产权登记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 (四)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按《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有关 规定执行。 五、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但未按规定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应当按照《实施细 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先补办占有产权登记,然后再申办年度检查。 在2003年度发生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变动情形但未按规定办理变动 产权登记的企业,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补办变动产权登记后,再申办年度检查。 在2003年度发生了《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注销情形但未按规定办理注 销产权登记的企业,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补办注销产权登记。 六、由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划归省工贸资产经营公司和省外贸资产经 营公司的企业以及因管理体制调整而变更国有资产出资人的企业,在办理年度检查前, 需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名 单的通知》(冀政办[2003]38号)、省国资委《关于明确河北省外贸、工贸两 个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经营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资字[2003]127号) 和其他相关文件办理出资人变更登记手续。 七、对不按规定申办产权登记及年度检查的企业,各级国有资产监频管理机构应当 依据国务院第192号令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和进行相应处罚。 八、各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于2004年5月10日前将本地区的年度检查总 结分析报告及汇总分析软盘报送省政府国资委。 九、省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办公地点设在省产权转让中心(石家庄市康乐街3 5号,电话:7888523)。 省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实行集中办公与设点办公相结合的方式。企业户数较多 的部门、企业集团和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采取集中办公的方式进行年度检查, 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其他企业年度检查直接到省产权转让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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