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邯财综[2003]24号颁布时间:2003-07-15
2003年7月15日 邯财综[2003]24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省财政厅《关于切实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冀财综[2003]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
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要制定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
费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并于7月21日前报市财政局综合处。
二、从2003年第二季度开始,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及市直有关部门要建立对下
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统计制度,按季统计有关收费优
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包括各县(市、区)的下岗失业人数、下岗再就业人数、下岗失业
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人数、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数、对从事个体经营失业人员免收费
情况(包括人员及金额)等资料。各县(市、区)及有关市直部门要按季编制、汇总本
级《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收费优惠政策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并在下一
季度第一个月的前3日内, 将《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收费优惠政策情况统计
表》及其书面说明报送市财政局综合处。
附件: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人体经营收费优惠政策情况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