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邯郸市财政局、邯郸市经济贸易委员会、邯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邯郸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邯银发[2003]134号颁布时间:2003-08-13
2003年8月13日 邯银发[2003]134号
人民银行市辖各支行,各县(市、区)财政局、经济贸易(发展)局、劳动和社会保障
局,各国有商业银行邯郸分行,邯郸市城市信用社,城郊、峰峰矿区、邯郸县农村信用
社联社,邯郸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精神,
切实做好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开展,根据我
市情况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邯
郸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请一并贯彻执行。
1、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是当前经济工作的一件大事,也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
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是党中央、国
务院制定的对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一项资金扶持优惠政策,体现了党和
政府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关怀。对于帮助下岗失业人员重新就业,解决其生活困难,推进
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开展,促进全市国企改革、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
义。各单位、各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做好我市当前再就业工
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满腔热情,积极开办下岗失业人员小
额担保贷款业务,推动全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开展。
2、各国有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要按照人民银行总行有关文件要求和本办法规定,
抓紧制定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在本系统迅速开办下岗失业
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各经办银行要简化贷款手续,提高审贷效率,为下岗失业人员
提供优质、高效的信贷服务。
3、邯郸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要抓紧制定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尽
快与经办银行签定合作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促进此项工作开展。劳动保障部门要
抓紧建立健全全市劳动保障服务体系,各社区劳动保障事务站要尽快成立和运作,为小
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开展创造条件。
4、各级人民银行、财政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大对下岗失业人员小
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要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广泛
宣传,使全市下岗失业人员对这一优惠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各级财政、劳
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担保机构和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各级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其熟
练掌握小额担保贷款各自部门业务环节的规定和操作流程,提高工作和服务效率。
5、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是一项新的贷款业务,涉及部门多,业务环节多。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共同努力,促进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开展,使全市
有志于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能够尽早享受到这一优惠政策。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
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邯郸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
通知》精神,引导、鼓励、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
来就业,加大对下岗失业人员资金扶持优惠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做好邯郸市下岗失业
人员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印发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
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邯郸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原则是“自愿申请、规范审批、正确使用、到期归还”。
第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贷款银行)为邯郸市辖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
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分理处以上机构、城乡信用社。
第二章 贷款范围、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范围和对象为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
证》,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自谋职业、自主创
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邯郸市市属以上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第五条 贷款条件
(一)持有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
(二)有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项目(国家限制的行业
除外);
(三)参加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培训机构举办的创业培训,
并取得合格证书;
(四)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
(五)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六)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创办小企业的,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数不得
低于创业人员总数的50%。
第三章 贷款用途和程序
第六条 贷款人必须将贷款用作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
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第七条 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
构审核并承诺担保、贷款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一)自愿申请
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可由下岗失业人员个人申请,也可由其合伙经营的实体申请。申
请人持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及户口本、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等证件到其所在街道劳动
保障事务站(以下简称劳保站)办理申请登记。
(二)社区推荐
劳保站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后,对申请资料调查核对并确认其真实有效,符
合贷款条件,经审查合格后,向担保机构和贷款银行签发《项目推荐书》,并将报审资
料提交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审查,上述工作于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审查
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对社保站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复审,审查合格在《项目推荐书》
上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资料及《项目推荐书》报担保机构。上述工作于收到报审资料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
担保机构接到《项目推荐书》及报审资料后,审核确认贷款担保额度、期限和反担
保措施是否符合规定。对审核通过的项目,及时向申请人、劳保站和贷款银行出具《同
意贷款担保通知书》承诺担保。对未通过审核的,回复申请人和劳保站,说明理由并提
出改进建议。上述工作应于收到报审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贷款审查
申请人需持以下资料向贷款银行申请贷款:
1、贷款申请书;
2、再就业优惠证、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按照优惠政策不需领取营业执照的除外);
4、培训机构颁发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5、社区劳保站出具的《项目推荐书》;
6、担保机构出具的《同意贷款担保通知书》;
7、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贷款银行对上述资料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审核,确认贷款对象、用途、额
度、期限、担保、还款能力等是否符合条件和规定。对通过贷款审查的,向担保机构和
劳保站出具《同意贷款通知书》。对未通过审查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上述工作应于
收到上述资料后三周内完成。
(六)贷款发放
经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贷款银行核贷后同意放款的,贷款银行与借款人、担
保机构签定《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后办理贷款发放手续,按贷款数额一次存入借
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折或基本帐户。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贴息
第八条 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两万元以内,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
织起来就业,符合贷款条件的可根据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
大贷款规模,但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6万元。
第九条 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机构同意继续
提供担保的,贷款银行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还款方式和计结
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
第十条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
向上浮动。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微利项目是指由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
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
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
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
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
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
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
〔2003〕70号)规定办理。
第五章 贷款的偿还、代偿和追偿
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贷款逾期,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缴
罚息。
第十二条 贷款银行对已到还款期限未及时归还的,或经查实因借款人违规使用、
形成风险而宣布提前收回的贷款,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或提前收回
贷款通知书,并报劳保站和担保机构,履行追索责任。追索期为自贷款期限届满或贷款
银行宣布贷款提前收回之日起两个月内。
第十三条 追索期结束后,借款人仍未偿付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按照《同意贷款
担保通知书》向担保机构发出《代偿贷款通知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通知担保机
构代位清偿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 《代偿贷款通知书》送达担保机构5个工作日后, 贷款银行将按照与担
保机构的合同约定,直接从担保基金帐户中扣划应代偿的贷款本息。
第六章 担保机构和担保基金
第十五条 由邯郸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组建邯郸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
贷款担保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负责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
金的日常管理和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第十六条 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由市财政局负责筹集,单独核算、封闭运行,专
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银行
存款余额的五倍。贷款担保基金收取的担保费不得超过贷款本金的1%,由市财政全额向
担保机构支付。
第十七条 经市财政局同意,担保中心与经办银行签定合同,根据贷款计划,将担
保基金分别存入经办银行。贷款银行对已履行追索责任但仍未收回的贷款本息,可按照
与担保机构的合同约定直接从担保基金帐户中扣划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
第七章 贷款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 各贷款银行单个分支行、 营业部、信用社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
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
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机构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这
期间,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贷款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
第八章 贷款担保基金的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贷款担保基金对贷款银行的单个分支行、营业部、信用社小额贷款担保
代偿率达到20%时,担保中心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 经与该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
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市财政局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贷款担保
基金的年度代偿率最高限额为20%。对限额以内贷款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
由市财政局审核后予以弥补。
第九章 贷款服务
第二十条 贷款银行要简化手续,为申请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
因申请人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提出改进建议,并
将有关情况定期向上级行报告。贷款期间,贷款银行要定期与借款人联系,了解其资金
使用和经营情况,提供必要的财务指导。
第十章 监督与审计
第二十一条 贷款银行要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本行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
可行的具体措施;要确保分支机构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所需的资金和额度;随时掌握本行
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主动与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沟通信息、协调
工作;要按照规定定期向人民银行报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统计报表》。劳保
站要严格审查核实借款人提供的各项申请资料;要加强对借款人借款使用情况和经营情
况的跟踪监督,发现风险及时向担保中心和贷款银行反馈;要积极配合贷款银行和担保
中心追偿债务。人民银行要对当地商业银行贯彻落实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对全市小额担
保贷款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汇总上报。邯郸市财政局应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会同市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和完善邯郸市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和措施,积极支持商业银行
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贷款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监督检查,
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将小额担保贷款运行中的经验及发现的问题,及时报
送上级机关。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邯郸市财政局、邯郸市经济
贸易委员会、邯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