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6日 邯劳社[2003]7号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计委、经贸委、监察局、财政局、建设局、中
国人民银行市辖各支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机构编
制委员会办公室、总工会、市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市直各企业:
现将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河北省监察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省
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机构
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若干问
题的通知》(冀劳社〔2003〕3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贯彻执行。
附件: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若干问
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