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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中国银行河北省分行关于我省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实行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贷款办法的意见

冀外经贸计财字[2003]19号颁布时间:2003-05-26

     2003年5月26日 冀外经贸计财字[2003]19号 各设区市外经贸局(委)、中国银行各分行、省属外经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央"走出去"开放战略,大力发展我省对外劳务合作事业,省外经贸厅、 中行河北省分行对我省外经企业提供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贷款服务达成共识。现提出以 下实施意见:   一、为解决外经企业因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带来的资金周转困难,银贸双方本 着千方百计为企业提供政策支持,保障我省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健康、持续发展的原则, 对我省外经企业实行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贷款。   二、由省外经贸厅、中行河北省分行联合制定《河北省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贷款办 法》,在全省范围内试行。为此,银贸双方要密切配合,加强合作,对执行中的问题及 时沟通,协调解决,以利于该办法的顺利实施。   三、建立对外劳务合作项目预警机制,切实加强对外派劳务合作项目的跟踪管理。 各设区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省属各外经企业要加强管理,依法经营,强化风险意识,按 照属地管理和谁派出谁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紧急处置,保 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防止和杜绝各类重大事件的发生。 附件:河北省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贷款办法   第一条 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贷款是指外经企业为足额交纳备用金因自由资金不足 而形成的资金缺口,向中国银行河北省分行(以下简称中行河北省分行)申请的专项资 金贷款。   第二条 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贷款是商业贷款。中行河北省分行根据贷款管理的有 关规定及贷款通则自主审查、自主发放,并遵循"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安全收贷"的原 则。   第三条 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贷款最长期限为3年,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 规定执行,可适当下浮。   第四条 省外经贸厅有权对申请该项贷款的企业进行审查筛选,并向中行河北省分 行推荐。   第五条 省外经贸厅在中国银行石家庄机场路支行开立具有唯一性的对外劳务合作 备用金专用帐户。   第六条 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贷款需具备如下条件,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具有法人资格及借款人的资格;   2、具有经国家商务部批准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   3、有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4、经营状况较好,并能按时还息;   5、贷款申请(有限公司及股份公司须有董事会同意贷款的决议);   6、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营规范;   7、中行河北省分行按内部信贷管理规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可向所在地的中国银行河北省分行分支机构提 出贷款申请。   第八条 中行河北省分行向企业发放贷款的最高额为企业应交纳备用金的70%,企 业自筹30%。   第九条 三年期满后,省外经贸厅在对企业返还备用金时,应优先用于归还贷款企 业的贷款本息。企业终止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业务时,省外经贸厅应在退还企业备用金之 前,将备用金优先用于归还贷款企业的贷款本息。    第十条 省外经贸厅、中行河北省分行应及时沟通情况,互相配合,协调解决好 企业使用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贷款中的有关问题,促进我省对外劳务合作事业的健康、 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 省外经贸厅将建立对外劳务合作项目预警机制,切实加强对外派劳务合 作项目的跟踪管理,做好对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紧急处置,防止和杜绝各类重大 事件的发生。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外经贸厅、中行河北省分行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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