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关于请纠正你省商品流通企业简易建筑费列支渠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财驻冀监业二字[1997]22号颁布时间:1997-07-02
1997年7月2日 财驻冀监业二字[1997]22号
各市办事组:
现将财政部《关于请纠正你省商品流通企业简易建筑费列支渠道问题的通知》(财
商字[1997]18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请纠正你省商品流通企业简易建筑费列支渠道问题的通知》
1997年5月6日 财商字[1997]187号
云南省财政厅:
据基层反映和我们调查了解到,你省计划委员会下达全省商业、物资、粮食、供销
社、石油系统简易建筑费计划指标(其中1996年38800万元,1997年增至44500元)后,由
于没有明确资金来源,有的部门和地、州计委据此联合地方税务局、企业主管部门规定
供销合作社等有关企业在指标内从经营成本中提取简易建筑费,当年结余可以结转下年
继续使用。
根据有关规定,商品流通企业的简易建筑费属于资本性支出,不属于企业当期的生
产经营成本(费用)。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要求,各企业
应根据业务经营需要,视资金运筹情况确定工程项目,再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后进
行工程建设,在工程项目完工后,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并按规定计提折旧费用。你省有
关部门和地方规定供销合作社等商品流通企业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甚至采取预提
简易建筑费的做法,不仅违反了《企业财务通则》和《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而且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直接影响了国家财政收
入。因此,请你厅会同有关部门,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尽快予以纠正,并将处理结
果函告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