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关于直接到户扶贫贷款实行委托代理的批复》的通知
财驻冀监业二字[1997]21号颁布时间:1997-07-02
1997年7月2日 财驻冀监业二字[1997]21号
各市办事组:
现将财政部《关于直接到户扶贫贷款实行委托代理的批复》(财商字[1997]
2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直接到户扶贫贷款实行委托代理的批复》
1997年6月10日 财商字[1997]240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你行《关于直接到户扶贫贷款实行委托代理的请示》(农发行字[1997]72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鉴于你行办理的直接到户的扶贫贷款金额小、笔数多、业务分散、工作面广且
贷款对象偏远,以及你行机构只增设到县、信贷人员少的实际情况,同意你行对已增设
机构的地区自营的直接到户扶贫贷款,采取委托代理方式进行贷款的发放、回收和日常
管理。
二、自营直接到户扶贫贷款的委托代理业务手续费分别按贷款本金发放额的5‰、
贷款本金收回额的5‰和贷款利息实收额的5%支付。
三、你行已设立机构的地区自营的不直接到户的扶贫贷款,一律不得计付手续费。
四、你行未设机构的县市(包括派驻信贷组的182个县市)的直接到户扶贫贷款,仍
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你行业务委托代理有关问题的批复》(财商字[1996]
527号)中确定的标准支付代理手续费。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