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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企业“六权”的实施意见

冀政[1985]4号颁布时间:1985-01-09

     1985年1月9日 冀政[1985]4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真正把“六权”放 给企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 以下实施意见: 一、要把“六权”真正放到企业,省、地、市、县及各部门都不得改头换面、设 卡截留。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多种形式的用工制度。除原则上不再招收固定工外,有 权招收轮换工、临时工、季节工等,有权辞退、解雇工人,有权拒绝接收企业不需要 的人员(国家统配人员除外)。 三、企业职工工资与上交利税挂钩,依法纳税后,有权采用各种工资和奖励形式。 四、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由厂长(经理)组阁,厂长(经理)有权决 定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的任用、选聘。 五、企业有权拥有和支配自留资金,有权拒绝各种乱摊派的费用。企业用自有资 金安排的基建和技术改造,除大中型和限额以上项目外,一律不再报省审批,属于基 本建设应纳入规模的投资,分别列入地、市和省直部门自筹计划。企业有权把多余闲 置的固定资产出租和有偿转让。 六、国家统配物资,除基本建设按项目隶属关系分配外,其他原则上不再切块给 省直部门,大部分通过地市直接安排到企业,中间环节不得截留。企业可以自愿选择 供货单位,产需直接见面,并签订合同。 七、国家计委、省计委下达的指令性生产任务和重点项目所需统配物资,纳入省、 地、市计划予以供应。指导性计划和其它方面需要的物资,主要靠市场调节解决,充 分发挥各种形式的贸易中心的作用。 八、对二、三类物资,除指令性计划需要的以外,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 九、企业完成国家和省指令性计划产品上调任务后,超产部分(包括按国家规定 留成部分)有权自销。 十、企业有权选择适当经营方式,搞跨地区、跨行业的多种形式的联营、合营等。 十一、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企业有权确定本企业产品的价格。 十二、“六权”下放后,企业要认真掌握和使用好“六权”,在服从国家政策、 法令和计划管理的前提下,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把企业搞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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