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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扭转地县财政补贴的暂行规定

冀政[1985]2号颁布时间:1985-01-08

     1985年1月8日 冀政[1985]2号 为了实现我省财政状况的进一步好转,尽快改变一些地、县吃财政补贴过日子的 局面,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凡是财政补贴的地、县、必须破除吃“大锅饭”的思想,增强自力更生“翻 两番”、“奔小康”的观念,学会包括生财、聚财、用财在内的理财之道,努力增收 节支,实现自给有余。 二、从一九八五年起,三年内全部扭转财政补贴。具体要求是:条件较好的地、 县到一九八五年,条件较差的地、县到一九八六年,少数困难较大的地、县一九八七 年,分别达到自给。地、县按照规划提前和如期扭转的,原定补贴照给,作为发展商 品生产的周转金使用;逾期不能实现的,不再补贴。 三、扭转补贴的根本途径是发展商品生产,繁荣经济。要整顿、改造所属企业, 提高经济效益;要立足本地,发挥优势,扬长避短,“八业”并举,大力发展乡镇企 业,开辟财源,增加收入。 四、要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扩大财源。要加强组织领 导和稽征管理,把应该收的税全部收缴入库。 五、要简政放权,节减行政事业经费。所有行政事业单位都要“消肿”,把多余 人员转向第三产业。能够组织收入事业单位,都要尽快做到经费自给。 六、要坚持量入为出,量财办事。对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开的增人增支口子,如财 力不足,可以缓办或不办。 七、要制订扭转补贴的规划和具体措施,订立责任书,并组织有关部门分工协作, 包干负责,保证落实。 八、有关地、市要国强领导,定期检查研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按期实现 扭转补贴规划。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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