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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的规定

邢市政办[1987]8号颁布时间:1987-04-30

     1987年4月30日 邢市政办[1987]8号 随着商品生产的迅速发展,各种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频繁。为了防止危害森林 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的传播蔓延,保护林、果生产安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植物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我市森林植物检疫规定如下: 一、农牧渔业部、林业部制定的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名单,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 产品名单和河北省森林植物检疫对象补充名单,均为我市实行检疫的依据。 二、所有森林植物的种子、苗木及其繁殖材料(种条、种根),林产品,干、鲜果 品,竹产品,野生珍贵花卉等调入我市者,必须持有对方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有 效期内合格的检疫证书;调出我市者,调出前,必须经市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办理检疫 手续;出省者,需提前一个月向市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申请,取得检疫证书后,方可调 运。 三、凡出入我市、运输应施检疫的植物及其产品的车辆,无论单位或个人,未经 检疫违章调运的,植物检疫机构有权扣留车辆,对其所运货物进行封存、消毒处理、 没收、销毁或改变用途,由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违章者承担。 四、驻市邮电、铁路、公路、交通等部门,要认真贯彻农牧渔业部、林业部、铁 道部、交通部、邮电部、国家民航总局联合签发的(83)农字106号通知精神, 积极配 合森林植物检疫机构作好检疫工作。凡需检疫的物品,一律凭植物检疫证书(正本)邮 寄、托运、无检疫证书或证货不符的,不得邮寄或托运。 五、对违反检疫条例,私自引种、调种、伪造、诓骗检疫证书或妨碍检疫人员正 常工作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六、森林植物检疫的收费,按《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方法》规定执行。 七、我市森林植物检疫工作,授权邢台市森林植物检疫站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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