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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河北省调味品生产销售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邢政办[1997]27号颁布时间:1997-07-18

       1997年7月18日 邢政办[1997]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河北省调味生产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已于1996年5月23日发布施行。为使调味品生产和销售管理工作在我市扎实有效地开 展,现依据《办法》规定,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县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调味品生产销售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除 《办法》中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外,市贸易局负责调味品《批发许可证》的发放,协同 有关部门做好生产许可证的审报工作。   二、新开办的生产酱油、食醋等发酵调味品的企业,除必须具备《办法》第六、 七、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向当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报书和上级主管部门的 初审意见,市贸易局结合当地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报调 味品《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三、本《通知》发布前已开办的酱油、食醋等发酵调味品生产企业,由贸易、工 商、卫生、技术监督等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进行审查验收。经审验,不具备《办法》 中第六、七条规定条件 ,限期整顿,整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一年,逾期仍达不到规 定条件的,由贸易、工商、卫生、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取消其生产资格。   四、从事酱油、食醋等发酵调味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向当地贸易行政主管部 门提交申请书,由当地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贸易局审查合格后,发 给《调味品批发许可证》,市工商局据此颁发《营业执照》。   五、批发埠外生产的酱油、食醋等发酵调味品,要向生产企业索取《卫生许可证》、 《产品合格证》,经市贸易局审核后,向省贸易厅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六、零售企业销售酱油、食醋等发酵调味品,必须由取得批发许可证的单位进货, 直接从埠外进货的,应报当地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复验合格,到市调味 品生产销售管理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上市销售。   七、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在调味品检查中的抽样检验,由邢台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所和邢台市卫生防疫站执行。   八、对违反省《办法》和本通知规定的,由当地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办法》 和《河北省调味吕生产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九、从事调味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人员违反纪委和有关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 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十、以暴力等手段威胁阻碍从事调味品生产销售监督管理人员正常执法的,由公 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十一、为切实做好全市调味品生产销售管理工作,市政府成立“邢台市调味品生 产销售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贸易局,与市畜禽屠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一套人马, 两个牌子,不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各县(市)人民政府也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调味品 生产和销售管理机构。贸易、公安、工商、卫生、技术监督、财政、法制、物价及新 闻单位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做好全市调味品生产销售的管理工作。 附件:邢台市调味品生产销售管理办公室职责   1、负责邢台市调味品生产销售的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邢台市调味品行业 的发展规划。   2、监督检查调味品的生产、贮存、运输和销售活动。   3、负责邢台市行政区域内的调味品批发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4、负责新开办的生产酱油、食醋等发酵调味品企业初审工作。   5、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生产许可证的审报、验证工作。   6、对邢台市行政区域内违反《办法》、《细则》和本通知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 和检查。   7、负责组建执法队伍,组织执法证件的发放工作。   8、负责调味品生产销售管理工作的上传、下达等项工作。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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