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地税流[2005]8号颁布时间:2005-06-15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理就我市普通商品住房标准及
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同时符合以下3项标准的住房为普通商品住房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
3、销售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具体标准为:
外环线以内分为十级,即一级土地普通住房平均价格每平方米7320元;二级7080元;三级6960元;四级6600元;五级6000元;六级5760元;七级5640元;八级4800元;九级4080元;十级3840元。塘沽区、开发区的住房比照七级土地普通住房平均价格。大港区和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的外环线以内地区的住房比照九级土地普通住房平均价格。汉沽区、武清区、宝坻区、蓟县、静海县、宁河县的住房比照十级土地普通住房平均价格。
普通住房平均价格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测算,报市政府确定,定期公布。
二、别墅类住房不属于普通商品住房。
三、本市城镇居民按房改有关政策购买的自住公有住房,首次出售时凭房管部门或原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出具的购房收据(凭证),免征营业税。(此条款自2011-5-1已失效或废止)
四、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将2005年5月31日之前批准的容积率在1.0以下的住宅项目清单,一次性提供给市地方税务局。2005年6月1日之后新批住宅
项目中容积率在1.0以下的名单,于每月28日前提供给市地方税务局。
五、对个人销售房屋应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委托市房管部门代征,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本通知自2005年6月1日起与津地税流[2005]6号文一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