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19日 津财办[2005]15号
随着我市国民经济快速发展,职工收入和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原为简化计税统一
规定为200元免税扣除额的误餐补助等四项补贴标准也进一步提高,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时,
应予相应调整。为统一扣除标准,简化征纳手续,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将工资、薪金
所得个人所得税补贴项目免税扣除额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400元。我市个人
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相应由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到1200元。
本规定自2005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