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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津财综[2005]9号颁布时间:2005-02-03

     2005年2月3日 津财综[2005]9号 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及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目录》为准。凡未经批准自行设 立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律停止收取,由财政部门、物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本《目录》印发后,经国家和市有关部门批准新设立的收费项目和调整的收 费标准,按规定执行。   三、本《目录》不包括中央驻津收费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一卡制”管理。市财政局、物价局将收费目录统一汇 编成《行政事业性收费卡》,列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依据文件等内容,免费发放 到各级执收部门和各类企事业单位。执收部门在向企事业单位收费时,必须同时出示 《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卡》和收费员证。企事业单位按照《行政事业性 收费卡》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付费。凡是《目录》和收费卡没有列明的项目或超过规 定标准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   五、各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现行财务体制和项目规定级次,全部纳 入市、区县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今后新设立行政性收费项目和调整标准,要实行听证制度,并报市政府批准。 各部门不得擅自出台新的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   七、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非住房所有权登记费和公路客货运输 附加费,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从2005年2月1日执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由市财 政局、市物价局负责解释。以前印发的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停止执行。 附件: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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