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一)
津政发[2005]043号
颁布时间:2005-06-03
2005年6月3日 津政发[2005]0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决定对市人民政府以津政发[2001]
52号文件批转市科委拟定的《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予以修改。现将
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
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
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加速实现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天津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
技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个人或者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
贡献大小排序。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
不得作为天津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项目,同年度最多申报两项。”
三、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科技重大成就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
(二)长期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曾主持完成不少于五项国家、省部
级基础研究和科技攻关项目或重大企事业技术研发项目。
(三)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正在主持国家、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或合同
金额不少于100万元的企事业技术研发项目。
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领衔完成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系列成果中至少有一项获得国家自然
科学奖一等奖或两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
(二)领衔完成的基础性研究和技术创新系列成果中至少有一项获得国家技术发
明奖一等奖,或有两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或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在本市应用并
创造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领衔完成的基础性研究、技术创新和产业化系列成果中至少有一项获得国
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或有两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不限奖种),在本
市应用并为本市创造显著经济效益,以利税计,近三年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
(四)领衔完成的基础性研究、技术创新和产业化系列成果中至少有一项获得国
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不限奖种),或者至少有两项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不限奖种),在本市应用并为本市产生重大的经济效益,以利税计,近三年每年不
少于1000万元。
属于社会公益类成果且无法以经济效益来考核应用效果的,主要考核该成果形成
的社会效益,且该成果必须在本市应用,并相应地为本市产生特别显著的社会效益。”
四、将第十五条中的“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应用”修改为:
“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
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五、将第十七条(一)中的“学术上为国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
引用”修改为:“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为学术界所公
认和广泛引用”。
将第十七条(二)中的“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和
第十七条(三)中的“学术上为国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均修改为:
“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
六、将第二十一条中的“技术思路”修改为:“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
法”。
七、将第二十三条中的“部分或者全部”修改为:“全部或者部分”。
八、将第二十四条(一)中的“技术思路有较大创新,技术上有显著进步,技术
经济指标”修改为:“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很大创新,关键技术上有
很大进步,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将第二十四条(二)中的“技术思路有明显创新,技术上有较大进步,技术经济
指标”修改为:“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较大创新,关键技术上有较大
进步,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将第二十四条(三)中的“技术思路有明显创新,技术经济指标”修改为“技术
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明显创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九、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二)所称‘社会公
益项目’是指在下列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要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一)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技管理、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
基础性工作。
(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
治等。”
十、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科学技术进步奖
的候选单位。”
十一、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由市科委负责全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
工作、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库建立工作及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组建等工作。”
十二、将第三十七条中的“设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修改为:“设副主
任委员2至4人、秘书长1人”。
十三、将第四十条第一款(三)修改为:“各高等院校、市人民政府直属单位,
各控股公司、集团公司,各驻津科研单位,以及其他经市科委认定、符合推荐条件的
单位。”
十四、将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的“提供必要的评价材料”修改为:“提供符合要
求的鉴定证书、评估证书、验收证书、国家法定专门机构颁发的批准文件和其他必要
的评价材料”。
将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推荐科技重大成就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和科学
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候选人,应根据具体情况提供审计部门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十五、将第四十三条删除,其内容并入到第四十二条作为第三款。
十六、将第四十四条中的“应是在市科委办理科技成果登记统计手续的”修改为:
“应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完科技成果登记手续的”。
十七、将第四十五条中的:“推荐自然科学奖和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数超过规定
的,推荐单位应当在推荐书中提出充分理由。”删除。
十八、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同一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推荐参加自然
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十九、将第四十八条中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
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修改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
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
二十、将第四十九条修改为:“本细则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应当在规定的
时间内向市科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门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并由市科委科技成果管理
部门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在
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专家评审。”
二十一、将第五十条修改为:“对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市科委科技成果管
理部门提交相应的学科(专业)评审组或者组织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依照评审规
则进行初评。初评可采用会议评审、专家独立评审和网络评审等方式。
初评结果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等级优先原则,即优先遵循评审专家建议的等级,量化排序。
(二)评分排序原则,即相同建议等级评分按照评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序。
(三)学科平衡原则,即不同学科(专业)组的获奖率保持相对平衡。
获奖与否及其等级的确定必须得到半数以上专家同意,最后将初评结果提交评审
委员会审议。
科技重大成就奖通过初评的人选要征求在津两院院士、同行业权威专家以及已获
得过天津市科技重大成就奖人员的意见,并将该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
二十二、将第五十一条中的“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一等奖”修改为: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
二十三、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天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推荐单
位、推荐人认为有关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参加评审可能会影响公正的,可书面提出理
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要求其回避。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和存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人员应回避,有关工作人员可以视实际情况予以回避。”
二十四、将第五十七条中的“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六条”修改为:“第五十四条
和第五十五条”。
二十五、将第六十三条中的“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修
改为:“一等奖8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
二十六、将第六章整章删除,第七章修改为第六章。
二十七、将第六十七条修改为:“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市科学技
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津政发[2001]52号)废止。”
二十八、将落款处的“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二○○一年六月十五日”删
除。
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部分标点符号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拟定的《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本通知
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附件: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2001年7月25日市人民政府批转2005年6月3日根据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修订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高天津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保证
奖励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0年市
人民政府令第33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天津市科学技术奖所包括的科技重大成就奖、自然科学奖、
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或组织完成的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并由于国家安全
和保密不能公开的项目,可向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推荐。
除此之外的项目均可推荐天津市科学技术奖。
第四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
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
会发展紧密结合,加速实现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
第五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
科学的评价指标,严格规范推荐、评审和授奖程序,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技进步等方面做出
创造性贡献的个人或者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在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天津市
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项目,同年度最多申报两项。
第七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奖是本市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
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八条由市科委主管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负责天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
工作,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本市的科学技术奖。
第二章奖励范围、条件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科技重大成就奖
第九条《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一)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
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
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
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培养出一支学术队伍,使得该学科处于国内领先地
位并进入国际先进行列。
第十条《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二)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
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
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重大科技成果,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
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
革,为本市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科技重大成就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
(二)长期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曾主持完成不少于五项国家、省部
级基础研究和科技攻关项目或重大企事业技术研发项目。
(三)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正在主持国家、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或合同
金额不少于100万元的企事业技术研发项目。
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领衔完成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系列成果中至少有一项获得国家自然
科学奖一等奖或两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
(二)领衔完成的基础性研究和技术创新系列成果中至少有一项获得国家技术发
明奖一等奖,或有两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或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在本市应用并
创造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领衔完成的基础性研究、技术创新和产业化系列成果中至少有一项获得国
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或有两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不限奖种),在本
市应用并为本市创造显著经济效益,以利税计,近三年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
(四)领衔完成的基础性研究、技术创新和产业化系列成果中至少有一项获得国
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不限奖种),或者至少有两项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不限奖种),在本市应用并为本市产生重大的经济效益,以利税计,近三年每年不
少于1000万元。
属于社会公益类成果且无法以经济效益来考核应用效果的,主要考核该成果形成
的社会效益,且该成果必须在本市应用,并相应地为本市产生特别显著的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科技重大成就奖每年度授奖人数不超过2人。
第二节自然科学奖
第十三条《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
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十四条《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是指:
(一)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
(二)在学术上处于国内领先水平以上。
(三)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要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
响。
第十五条《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三)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
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
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六条自然科学奖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
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路、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
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十七条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
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
观点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
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
观点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
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了一定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
术观点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对学科的发展有一定影响,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
展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