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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示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津地税法[2004]10号颁布时间:2004-07-14

     2004年7月14日 津地税法[2004]10号 各区县地税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保留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中,涉及我局的行政许可事项共有5 项:   一、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二、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三、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批;   四、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五、印花税代售许可。   市局已经在政务网市地税局主页上公示上述许可事项的具体内容,现印发给各分 局,请通过办税大厅、大屏幕和公告栏等途径,公示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并做好相应 管理工作。 附件:1、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略)    2、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略)    3、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批(略)    4、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略)    5、印花税代售许可(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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