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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津财法[2004]23号颁布时间:2004-07-14

     2004年7月14日 津财法[2004]23号 各区县地税分局,市局有关处室: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 16号)和天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的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涉及我 市财税部门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33项,其中,财口12项、税口21项,现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税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市政府的决定,对予以取消的行政审批项 目,从决定公布之日起停止审批;   二、财口取消的12项行政审批项目,按照规定应由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实行自 律管理的,要做好衔接工作,确保管理不脱节。对审批取消后还需通过其他方式监管 的事项,要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和办法。同时,要研究加强审批项目取消的后续监管 工作。   对税口取消的21项行政审批项目,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的后续监管办法执 行。   三、各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决定的落实工作,防止变相审批和管理脱 节等现象的发生。 附件:1、国务院第三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涉及地税部门的项目目录(略)    2、天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的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涉及我局的项 目目录(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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