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发票(天津市商业银行代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房资[2004]11号颁布时间:2004-01-09
2004年1月9日 津房资[2004]1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地税局《关于启用<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发票(天津市商业银行代收)>
的通知》(津地税征[2003]31号)文件精神,从2004年1月1日起,各
区县房管局(房产公司)、各委局、驻津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收取售房款时,启用“天
津市出售公有住房发票(天津市商业银行代收)”。
为规范出售公有住房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现印发《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发票(天
津市商业银行代收)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发票(天津市商业银行代收)管理办法
为加强出售公有住房资金的管理,保证售房资金准确、及时归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市地税局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种类和联次
“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发票(天津市商业银行代收)(以下简称售房发票)”,
是用于出售直管公产住房、单位产住房收款的专用发票,售房发票记载按政策规定提
取的75.6%住房基金、25.4%售后维修基金(包括:维修资金、更新改造资
金、电梯水泵更新改造资金)。
售房发票为计算机打印式,一式六联,其中:第一联存根;第二联购房人发票;
第三联售房单位记账;第四联房改资金处记账;第五联市物业管理中心记账;第六联
交购房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二、领购和保管
天津市商业银行每季度末前向市房管局房改资金处提出下季度售房发票领用申请,
经审核同意后持“发票领购簿”,到市房管局房改资金处办理领购手续.房改资金处
建立售房发票登记簿,记录售房发票发放情况。
天津市商业银行开源支行负责将售房发票核发到商行各区、县经办支行。商行各
区、县经办支行持“发票领购簿”,到开源支行办理领用手续。商业银行要逐级建立
售房发票登记簿(格式附后),记录领取情况。售房发票按月计包核发(每包50份)。
天津市商业银行每次领用新售房发票时,需交回已开具使用的售房发票存根(包
括废票)。房改资金处对商业银行交回的售房发票存根认真查验,查验无误后发放新
的售房发票,并填写售房发票登记簿。
已开具的售房发票存根(包括废票)由房改资金处集中管理。空白售房发票和售
房发票存根要专柜保存,做到防潮、防鼠、防盗。售房发票存根和登记簿应保存五年。
保存期满,向主管地税分局申请缴销发票。
三、开具
售房发票限于天津市商业银行各经办支行开具。各经办支行在收到售房款的同时,
为购房人开具售房发票。
各经办支行应使用统一软件打印售房发票,不得手填。
售房发票要按规定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并按要求加盖专用
印章。
作废的售房发票要加盖作废戳记,并全联保存。
售房发票不得转让、转借和代开。
四、发票的检查
市房管局房改资金处对售房发票进行下列检查:
(一)售房发票的领取、开具、保管和销毁情况;
(二)与售房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三)其他同售房发票有关的事项.
房改资金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主管地税分局。
房改资金处、各级商业银行自觉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对售房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
附: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发票(天津市商业银行代收)领用登记簿(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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