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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财库[2003]19号颁布时间:2003-06-11

     2003年6月11日 津财库[2003]19号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规范公务卡使用、报销和转账手续,逐步 实现无现金结算的目标,根据《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通知》(津 财库[2003]14号),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 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规范公务卡使用、报销和转账手续, 堵塞管理漏洞,减少资金占用,根据《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通知》 (津财库[2003]1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是逐步取消和改变各单位现金支付方式,对日常公务性 开支改由银行卡进行消费和转账结算。   第三条 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 位及其在职职工。其中,各单位需办理不能透支、提现、消费的单位公务卡(以下简 称“单位卡”),在职职工办理可透支消费、存取现金的个人贷记卡(以下简称“个 人卡”)。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公务卡结算的范围为,行政事业单位原采用现金支付的办公用 品、书报杂志订阅费、印刷费、煤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招待 费、劳务费、租赁费、小型设施维修费,及公务用车的燃料费、保险费、保养修理费 等公务性支出。个人卡中所发生的个人消费性支出,不纳入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第五条 单位卡的日常管理。单位卡由本单位出纳人员持有、保管和使用,并存放 在指定保险柜中。单位卡密码由出纳一人掌握,严格保密。出纳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 时,在按规定办理完交接手续后,财务部门必须及时变更密码或重新办理单位卡。单 位卡如有遗失,应及时按发卡银行要求办理挂失或注销手续。    第六条 个人卡的日常管理。个人卡由在职职工个人申领、持有、保管和使用,实 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密码由职工自行确定,个人妥善保管。遗失后应及时到 发卡银行办理挂失,如未及时挂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个人承担。   第七条 网上银行系统的日常管理。单位采用网上银行系统办理转账结算业务的, 需根据代理银行的规定办理网上认证手续和IC卡,并妥善保管相关材料。网上银行 的用户名和口令由本单位出纳人员或指定财务人员设定和掌握,严格保密。    第八条 单位卡账户的资金管理。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本单位基本存款账户以 转账支票或网上银行的方式存入。单位卡资金按备用金规定管理,由单位根据日常现 金报销业务量自行核定备用金限额。   第九条 借款管理。实行公务卡结算后,各单位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借款。若出现 预计公务支出超过信用额度或结算天数超过透支免息期等特殊情况,应经领导批准同 意后,由报销人办妥借款手续,出纳人员通过财务转账POS将所需借款资金划转到 个人卡上。经借款人签字确认后的转账POS凭条,作为财务人员登记入账的依据, 借款人报销时一并结算。    第十条 财务转账POS的使用管理。单位财务转账POS只限于单位卡与个人卡 的结算,不得用于个人卡之间资金划转。   第十一条 公务卡结算的报销原则。   (一)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单位原有报销审批程序和手续。   (二)各单位报销日常公务性支出时,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三)职工使用个人卡所发生的各项公务性支出,必须在透支免息期内及时到本 单位财务部门报账。因报销不及时而造成的罚息,由职工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 公务卡结算的报销程序。   (一)报销人填报公务卡报销审批单,凭发票、POS消费凭条等单据(必要时 应增加购物小票或消费清单),按原财务报销程序审批。   (二)出纳人员凭核准的公务卡报销审批单及报销单据,通过财务转账POS或 网上银行系统将报销资金划转到个人卡上。   (三)报销人当场确认后,在财务转账POS或网上银行系统打印的凭条上签字。   (四)财务人员凭经签字确认的凭条、公务卡报销审批单及报销单据登记入账。   (五)如因个别商业服务网点无法使用银行卡结算系统,报销人先行以现金垫付 后,可凭发票等单据到单位财务部门办理报销审批手续。具体报销程序同本条第二至 四款。   第十三条 公务卡结算的冲正交易。单位财务部门在办理公务卡转账结算业务中, 如出现已转账金额超过应转账金额时,可执行冲正交易,输入原转账交易代码及金额 后,将原转账交易红字冲销。冲正交易只限于当日转账业务进行冲销,冲销后打印的 转账POS凭条,必须由被冲销的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后方可作为会计账务冲销的凭证。   第十四条 公务卡结算的账务处理。单位卡账户的收支业务,通过“银行存款”科 目核算,下设“公务卡存款”明细科目,并注明开卡银行。   (一)单位通过转账方式将资金从基本存款账户划入单位卡账户时,根据转账支 票存根和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银行存款——公务卡存款”科目,贷 记“银行存款——基本存款”科目。   (二)财务部门从单位卡向个人卡转账后,根据已核准无误的报销凭证,行政单 位借记“经费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公务卡存款”科目;事业单位借记 “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公务卡存款”科目。   (三)因特殊情况发生借款业务时,财务部门从单位卡向个人卡转账后,根据已 核准无误的凭证,行政单位借记“暂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公务卡存款” 科目;事业单位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公务卡存款”科目。 借款人报销时,财务部门根据相关凭证,行政单位借记“经费支出”等科目,贷记 “暂付款”科目;事业单位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四)单位卡账户资金不足,需要续存资金时,账务处理同本条第一款。   第十五条 公务卡结算的对账管理。各单位财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公务卡结算账目, 逐笔记载公务卡转账支付,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财务部门应于每日业务 终了通过财务转账POS打印出当日交易明细清单,与“公务卡存款”收支明细账进 行核对。已核对无误并经财务主管签字后的明细清单,作为补足备用金的依据。   第十六条 公务卡结算的监督管理。   (一)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作为评定各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必备要求。   (二)财政、监察、审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对公务卡结算的日常管理及账务 处理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三)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执行的,由相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有关人员的 责任。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财务部门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制 定相关公务卡结算管理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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