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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完善彩票机构财务及彩票资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津财综[2002]13号颁布时间:2002-03-20

     2002年3月20日 津财综[2002]13号 市民政局、市体育局,各区县财政局:   为加强对各级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彩票机构)的财务管理,进一步规 范彩票资金管理,促进我市彩票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将《财政部关于加强和完善彩 票机构财务及彩票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综[2001]8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 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组织临时性的发行销售活动(如彩票大奖组),彩票机构必须提前10个 工作日,将销售方案报市级财政部门审核。销售活动结束两周内,要编制销售报表, 加盖单位公章、主管财务人员章和公证部门公章后,报送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彩 票机构。   二、各级民政、体育部门,在年初要提出彩票公益金的年度收支预算,经同级财 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彩票公益金支出按照项目进行管理,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 计划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按进度拨付资金。 附件:财政部关于加强和完善彩票机构财务及彩票资金管理的通知      2001年12月12日 财综[2001]85号 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完善彩票管理制度,强化对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彩票机构) 的财务监督,规范彩票资金管理,促进彩票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从2001年起,财政部门内部对彩票机构的财务管理,由财政综合部门负 责。彩票机构的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不纳入其行政主管部门的部门预决算,单独报同 级财政综合部门审批。   二、彩票机构发行彩票所筹集的公益金和提取的发行经费,由彩票机构缴入财政 专户,按“收支两条线”制度进行管理。   三、彩票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彩票资金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归集彩票销售资 金。若组织临时性的发行销售活动(如彩票大奖组),组织单位必须提前10个工作 日,将销售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销售活动结束后两周内,彩票机构要编制销售 报表,加盖彩票销售组织单位公章、主管财务人员章和公证部门公章后,报送同级财 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彩票机构。   四、彩票公益金实行省级统一集中缴拨。在省级行政区域内销售彩票所筹集的公 益金,由省级彩票机构统一集中。各彩票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将公益金全额缴入省 级财政专户。省级财政部门于每月15日前,按照规定分配比例,通过财政专户系统, 分别将属于中央的彩票公益金上缴中央财政专户,属于省以下的彩票公益金,拨入相 应级次的财政专户。   五、彩票发行经费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彩票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将按规 定属于本级使用的彩票发行经费缴入同级财政专户,需上缴上级和下拨下级彩票机构 的彩票发行经费,由彩票机构直接按规定的比例缴拨。   六、彩票机构应在每年11月3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财务收支 计划。财政部门应在12月25日前做出批复。   年度执行中,财政部门应根据经批准的彩票机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和业务开支需 要及彩票发行经费上缴情况,按月向彩票机构拨付资金。若有持殊情况需临时追加支 出,财政部门应在彩票机构提出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追加支出的决定。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计划及时向彩票机构拨付资金,保证彩票机构的正常需要。   七、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即开型彩票销售及票券的管理。彩票机构调拨即开型 彩票,必须将调拨单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地方的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要直接监督 大奖组销售的资金清算,监督即开型彩票票券的领用、核销、结存的清点,认真核实 彩票销售量,督促彩票机构及时解缴公益金和发行经费。   八、彩票公益金切块分配由财政综合部门负责,有关部门在收到财政综合部门分 配的彩票公益金后,必须全部纳入部门预算,其分配和使用报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批, 同时,抄送财政综合部门。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关彩票公益金管理和彩票机构财务管理的专门 规定将另行下达。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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