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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地方金融企业财政登记问题的通知

津财金[2001]18号颁布时间:2001-12-24

     2001年12月24日 津财金[2001]18号 各地方金融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工作,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财政 部《关于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债字[1999]217号) 规定,我局将对地方金融企业开展财政登记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金融企业指坐落在我市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地方金融企业应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财政登记。已经营 业尚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财政登记的地方金融企业,应在本文下发之日起30日内补 办财政登记。   三、办理财政登记时,企业应到市财政局金融处领取财政登记表,按要求填写后, 连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复印件及公司主要股东名 册等资料一并提交我局。   四、企业办理财政登记后如有重大变更事项,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或注 销财政登记手续。   五、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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