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1-02-12
2001年2月12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拟定的天津市加强知
识产权管理和保护促进技术创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0]60号),市财政
局与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制定了《天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
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天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市委、市政府科教兴市的战略方针,促进我市自主知识产权的
开发和利用,加强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科学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
批转市科委、市财政局和市知识产权局且部门制定的《天津市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
护促进技术创新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00]60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为资助我市自主知识产权开发和利用,进一步推动
技术创新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对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的对象是在我市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个
人。
第四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三项费;
(二)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三)其他资金。
第五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范围:
(一)被认定为新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项目;
(二)对符合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向,并属于市级重点新产品的高新技术专利
申请(包括申请外国发明专利,下同)项目;
(三)购买符合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向的重大科技成果(技术秘密)或专利技术;
(四)列入市重点科研、技术改造、高新技术产业化、专利示范项目和专利工作的
试点企业;
(五)专利信息网络技术。
第六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方式:
(一)部分资助。对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购买符合我市高新技术产业
发展方向的重大科技专利技术的,对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购买费用,
给予部分资助;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资助部分专利代理费。
(二)全额资助。对符合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向,并属于市级重点新产品的高
新技术专利申请项目,资助全部专利申请费和第一次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
第七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请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随时向市知
识产权局提交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
(二)市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后,按规定程序及时组织审核工作,
提出初审意见和全年相关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报资金领导小组审批;
(三)市财政局根据资金领导小组的审批意见,办理有关资金划拔手续。
第八条 申请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申报的企事业单位须在我市注册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以个人名义申报的,
申请人须是我市常住居民;
(二)购买知识产权,申请人须出具有关经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专利征书或科技
主管部门的相关认定征明,并有合理的定价;
(三)申请人需持有科研单位在开发专利技术过程中所发生的成本和费用方面的财
务报告;
(四)具有推广应用前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需要的资料。
第九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在银行单独开设账户,并具体负责资金的
划拔与调度;编制资金的年度财务决算,提出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送资金领导小组备
案。
第十条 申请人在取得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后,应定期向资金领导小组报送资金使
用情况报告和有关财务报表。
第十一条 资金领导小组有监督和检查申请人资金使用情况的权利,对擅自将所
拔资金用于非正常用途的,资金领导小组有权追回所拔资金,并取消该申请人以后的
申请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和市知识产权局负责
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