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关于做好2000年度城镇集体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津财统[2001]3号颁布时间:2001-01-17
2001年1月17日 津财统[2001]3号
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国资)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城镇集体企业资产的监督管理和为有关部门审批城镇集体企业的改革改制
工作提供依据资料,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自2001年2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
内进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体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现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2000年12月31日前开办的集体企业及中央各部门所属驻津集体企业,均
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二、全市集体企业具体办理产权登记的时间为2001年2月1日至2001年4月30日。
三、为了使集体企业产权登记工作规范化,《2000年度天津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
业产权登记表》(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表》)和《产权登记汇总软盘》均由市财政局统
一印制并下发至各区、县财政(国资)局和各企业主管部门。凡纳入产权登记范围的市
属、区县属集体企业和中央驻津集体企业应在2月21日分别向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
政(国资)部门领取《产权登记表》及《产权登记汇总软盘》。
四、各集体企业要将填写的《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连同《2000年度汇总合计报
表(城镇集体企业类)》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000年度内成立的集
体企业还应携带经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的产权界定申报表),按隶属关系
上报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各企业主管部门要将所属集体企业填报的《产权登记
表》及相关的文件、资料在审核无误的基础上,集中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即市场集体企业由天津产权交易中心负责办理(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地址:河西区绍兴
道178号 联系电话:23284047);区、县属集体企业及中央部门所属驻津集体企业应
按照属地原则到各区、县财政(国资)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五、各区、县财政(国资)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在办理完产权登记手续后将所属集
体企业填报的《产权登记表》的数据分户录入微机进行汇总,并在2001年4月30日前
将《产权登记表》(计算机打印的汇总表)和汇总数据软盘各一式一份上报市财政局。
六、凡没有微机录入条件的市属企业主管部门(所属集体企业在5户以下的)应于
2001年3月底前将《产权登记表》送交天津市产权交易中心。
七、负责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有关部门可以比照国有企业产权登记收费标准收取
一定的工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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