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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财企一[2000]35号颁布时间:2000-08-16

     2000年8月16日 财企一[2000]35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财税管理一、三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0]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 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 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纳税人用提取的准备金冲 销损失时,可按实际冲销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二、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2000年5月16日 国税发[2000]84号)(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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