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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委、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加强中小学接收借读生管理》的补充通知

京教基[2007]2号颁布时间:2007-02-06


各区县教委、民政局、街道工作办公室:
  为适应首都社会经济发展,市教委于2002年印发了《关于加强中小学接收借读生管理的通知》(京教基[2002]36号),几年来,各区县教委和政府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文件精神并做了大量工作,使全市中小学接收借读生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为保障适龄儿童、青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和我市当前出现的父母一方有本市户口的人数有所增加且情况较复杂的新情况,现对父母一方有北京市户口的适龄儿童、青少年在京就读中小学办法补充通知如下:
  一、父母一方有北京市正式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少年申请在京就读中小学,需持父(母)的北京市户口簿及学生与其父(母)的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的证明材料(出生证、户口簿、其他证明等)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认定并开具《子女关系证明信》(式样附后)。适龄儿童、少年持父(母)的北京市户口簿和《子女关系证明信》,可直接到父(母)户口所在地管片学校联系借读。学校对服务片内的应予接收。学校接收确实有困难的,可报请区县教委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二、适龄儿童、少年,持《子女关系证明信》在本市普通中小学借读的,按有北京市正式常住户口对待并免收借读费,不规定借读期限。
  三、持有《子女关系证明信》借读的在校学生,在升学、考试等方面按市教委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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