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为北京地区大、中专院校会计类专业毕业生核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的通知
京教综[2005]05号颁布时间:2005-04-27
2005年4月27日 京教综[2005]05号
各有关大、中专院校、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根据《财政部26号令》(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市财政局意见,现
将2005届及以后大、中专院校会计类专业毕业生核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
通知如下:
一、 为大、中专院校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
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六个专业)毕业生核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
自2005年2月起列入《行政许可法》适用范围。市财政局通知,今后办证工作不
再收费。请各院校严格执行这一决定,本着为广大会计类专业毕业生负责的精神,积
极做好核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组织工作。
二、05届及以后大、中专院校会计类专业毕业生,在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前,需加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具体考试工作安排如下:
(一)考试
1、《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时间定为每年4月和9月(由于特殊原因,
2005年的考试时间为6月和10月)。
2、市财政局责成北京教育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组织考试工作。各校
负责组织本校欲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学生集体报名参加。
3、参加考试学生在100人以上的学校,经中心审核批准后,可在本校设置考
场。
4、参加考试学生不足100人的学校,由中心统一安排考场。
5、根据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收费许可,考试费为20元/人。
(二)培训
1、为帮助学生顺利通过考试,可组织考前培训辅导,根据《财经法规与会计职
业道德》课程内容要求,辅导不得低于12学时。参加考试辅导应本着学生自愿的原
则。
2、报名参加考试辅导学生在30人以上,学校可自行组织。
3、报名参加考试辅导学生在30人以下或学校无能力组织辅导,可由中心集中
安排辅导。
4、辅导教材学校可以自行选用,也可使用中心推荐教材。
三、《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加试合格的毕业生,核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工作以各学校为单位统一办理。学校将学生的加试合格证明、毕业证书及复印件、两
张一寸同底版彩色照片一并收齐后,在规定的日期内交到中心(宣武区白广路18号,
西楼二层),接受财政局组织的统一审验。
四、中心定于2005年6月14日为03、04届大、中专院校会计
类专业毕业生办理核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扫尾工作(不收费,不加试),核发程
序按原文件精神执行。
附件:2005年6月北京地区大、中专院校会计类专业毕业生加试《财经法规与会
计职业道德》实施办法
一、考试报名时间:由各学校根据会计类专业2005届毕业生人数,于5月
20日前持定卷单到我中心(209室)预报参考人数,并领取复习纲要和“考生信
息”录入盘。此次考试只接受集体报名。
二、试卷领取:各学校凭领卷单于6月23日到我中心 209房间领取试卷并
上交录好的“考生信息”盘(按考场顺序录入)和考场情况。
三、考试时间:6月26日上午9:00---10:30
四、试卷收取:各学校于6月28日将封好的试卷交回到我中心209房间。
五、考试收费:根据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收费许可每考生收取考务费20元。各
学校在领取试卷时根据实际报考人数交纳。
六、考场安排:考场均由各学校自行安排。
七、监考和巡考:各学校设主监考和副监考各一人,自行安排各考场监考人员2
人。由北京市财政局和我中心委派巡视员到学校巡查。
八、成绩发放:各学校于9月6、7日到我中心领取《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