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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关于新闻等系列高级职称试行专业技术资格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发[2005]25号颁布时间:2005-04-05

       2005年4月5日 京人发[2005]25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 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职称制度改革,根据《北京市人 事局关于深化职称改革试行社会化职称评审的意见》(京人发[2003]49号), 从2005年起,我市在新闻、出版、档案、图书资料(群众文化)、文物博物、播 音、农业技术等七个系列高级职称试行专业技术资格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范围     新闻: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报社、新闻性期刊 社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出版单位中,从 事新闻采编、摄影、美编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出版:经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 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单位中,从事图书、期刊、音像、电子等出版物的编辑、出 版、校对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档案:各级档案馆及档案部门中从事各类档案管理和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图书资料:从事图书、资料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群众文化: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站)和其他文化艺术单位专门从事文化艺术专 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文物博物:从事博物馆陈列或美工、田野考古发掘、古文献及地方史志、古建筑 保护研究、文物鉴定、文物技术、文物保管、文物保护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广播电视播音:经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批准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中从事播音工作的 专业人员和以播音为主的节目主持人。    农业技术:从事土壤肥料、植物保护、作物遗传育种、栽培和畜牧、兽医等农业 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条件     凡在北京地区工作,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符合国家及北京市 规定的相应系列的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自主申报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 审。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 和相应的职称外语考试成绩。(申报条件见附件)    三、评审服务机构设置     市新闻出版局承担新闻、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服务工作;市档案局承 担档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服务工作;市文化局承担图书资料(群众文化)系 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服务工作;市文物局承担文物博物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 审服务工作;市广播电视局承担播音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服务工作;市农委承 担农业技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服务工作。    承担评审服务工作的各单位应根据《北京市人事局关于深化职称改革试行社会化 职称评审的意见》组建评审委员会,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本系列评审工作, 并负责与职称评审工作相关的政策咨询、问题解答、受理申请、颁发证书等具体事宜。    四、证书     参加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合格人员,可取得由北京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北京 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与待遇不挂钩,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岗位需要,择 优聘任。    自2005年起,上述各系列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不具备规定学历 人员专业知识考试不再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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