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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工伤保险药品支付范围修改及增补内容(四)》的通知

京医保发[2005]18号颁布时间:2005-03-15

     2005年3月15日 京医保发[2005]18号   各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工伤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伤保险药品支付范围的管理,经研究,现下发《北京市工伤保 险药品支付范围修改及增补内容(四)》。请各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工伤医 疗机构严格执行药品管理的各项规定,认真做好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维护工作,保证广 大工伤职工的医疗需求。    本通知自2005年4月15日起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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