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业介绍机构(含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就发[2005]36号颁布时间:2005-03-28
2005年3月28日 京劳社就发[2005]36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本市地方性法规中
若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的要求,现将职业介绍机构(含劳务派遣)行政
许可事项的有关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4月1日起,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
范职业介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4]84号)文件中,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申请材料和审批标准中有关“职业介绍机构工作人员资格证明
(《北京市职业介绍员资格证书》)”的条件停止执行。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请开办职业介绍(劳务派遣)机构时,申请材料
中不再提交从事职业介绍业务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北京市职业介绍员资格证书》。
三、凡是未参加过职业介绍业务培训的从业人员,均应在机构批准设立或被职业
介绍机构招用后三个月内主动参加培训。职业介绍机构业务培训工作仍由市职业介绍
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开展。
四、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职业介绍(劳务派遣)机构的日
常管理、监督检查和年审工作,掌握其从事职业介绍业务的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培训的
情况,并加以督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