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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业介绍机构(含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就发[2005]36号颁布时间:2005-03-28

     2005年3月28日 京劳社就发[2005]36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本市地方性法规中 若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的要求,现将职业介绍机构(含劳务派遣)行政 许可事项的有关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4月1日起,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 范职业介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4]84号)文件中,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申请材料和审批标准中有关“职业介绍机构工作人员资格证明 (《北京市职业介绍员资格证书》)”的条件停止执行。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请开办职业介绍(劳务派遣)机构时,申请材料 中不再提交从事职业介绍业务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北京市职业介绍员资格证书》。   三、凡是未参加过职业介绍业务培训的从业人员,均应在机构批准设立或被职业 介绍机构招用后三个月内主动参加培训。职业介绍机构业务培训工作仍由市职业介绍 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开展。   四、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职业介绍(劳务派遣)机构的日 常管理、监督检查和年审工作,掌握其从事职业介绍业务的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培训的 情况,并加以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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