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的通知
京工商发[2004]145号颁布时间:2004-08-10
2004年8月10日 京工商发[2004]145号
各区县分局、市局各处室、各专业分局、执法大队:
为了进一步落实《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提高我市食品安全监管质量,
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作用,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经市局研究决定,
在全市范围内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食品安全公示制度
各区县分局应在本辖区内将食品安全相关信息以公示牌的形式对外及时公示,建
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充分发挥和调动群众参与的意识,更好地开展食品安全工
作。
(一)公示牌设立地点
社区工商工作站及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经营食品的商场、超市、农副产
品市场应当设立“食品安全公示牌”。公示牌应设在经营单位入口处或其他明显位置,
易于消费者查看,便于消费者了解和监督。
(二)公示牌标准
“公示牌”式样根据经营场所和社区工商工作站的实际情况可采用“横式”或
“竖式”。尺寸为:120*90平方厘米和90*120平方厘米两种。
(三)公示内容
1、食品停止(或者恢复)销售信息;
2、食品退市信息;
3、消费警示、提示信息;
4、监督举报电话、工商网站网址等项内容;
5、其他信息。
二、建立联络人制度
为做好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工作,各工商所要在具备条件的商场、超市、农副产品
市场及社区工商工作站建立联络人制度。上述单位应当确定一名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
联络人,及时将工商所传达的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予以公示,确保信息的畅通传递、
归集、整理、反馈。
三、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流程
(一)各分局消保科、市场科应将食品安全信息及时通知各工商所,由工商所负
责通知到有关食品经营单位和社区工商工作站。同时,将上述信息在工商所服务大厅
进行公示。
(二)食品经营单位、社区工商工作站收到食品安全信息后,应在30分钟内将
信息在公示牌上公示。同时,食品经营单位应对自己经销的食品进行自查,并于2小
时内将自查结果反馈到工商所。
(三)各辖区工商所应及时将食品经营单位自查情况汇总,上报分局消保科、市
场科。消保科、市场科按照各自职责结合食品安全日常抽查工作,对辖区落实食品安
全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分局应充分重视此项工作,认真部署安排,由主管局长负责,各相关科、
室、所做好具体落实工作,并可结合自身特点,制定相关办法。同时,对市场、超市
以及社区工商工作站公示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各分局应结合辖区特点,加强对商场、超市、农副产品市场、社区工商工
作站的管理,督促上述单位及时更新公示牌信息,确保信息完整。
(三)各工商所、社区工商工作站及食品经营单位应分别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
公示信息记录簿”,方便消费者查阅,并应将最后一次信息在公示牌上公示。
年底前,市局将专门组织开展对各区县分局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工作的督
导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一并纳入年终考核事项。各区县分局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
及时上报市局消保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