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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基础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京劳社就发[2005]15号颁布时间:2005-02-04

     2005年2月4日 京劳社就发[2005]1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我市就业工作形势也在发生新的 变化,农转非人员、享受低保待遇人员及残疾失业人员的就业问题已逐步成为我市就 业工作新的重点和难点。为了更好地适应当前就业形势的新变化,必须进一步加强城 镇登记失业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根据失业人员的特点,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 措施,有效促进其再就业。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强化失业人员基础管理,做好就业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进一 步强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基础管理,切实将符合条件的城镇失业人员纳入失业登记 范围,是做好新时期就业工作的根本需要,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前提和基础。当 前,随着我市城镇化速度的加快,农转非人员、享受低保待遇人员和残疾失业人员, 与“4050”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共同成为我市就业弱势群体的主要组成部分。强化 对这些就业弱势群体的管理服务工作,切实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失业统计范围,提 供有效的就业服务,是促进其再就业的基础,是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实践“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提高执政能力的具体体现。为此,各级劳动保 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基础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切实做到将应纳入登记的失业人员都纳入登记,并通过为其提供更有针对性的就业援 助,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二、强化农转非人员、享受低保待遇人员及残疾失业人员失业登记工作   根据《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以下简 称148号令)、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自谋 职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4]78号, 以下简称78号文件)、《建立促进城市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就业机制暂行办法》(京 劳社就发[2004]111号,以下简称111号文件)、《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 障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本市城镇残疾人试行失业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 劳社就发[2004]44号,以下简称44号文件)的规定,今年要将农转非人员、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及残疾失业人员全部纳入失业登记范围。   按照148号令和78号文件规定,切实做好有关农转非人员,特别是占地农转 非人员的就业服务工作。就业部门应与社保部门密切协作,实现工作对接,对已缴纳 社会保险的农转非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要纳入失业登记,并按规定及时提供相应 的就业援助,做到不漏一人。对已经就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或招聘备 案),纳入从业人员管理。   要严格执行111号文件及相关规定,克服畏难情绪,将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 和求职愿望的享受低保待遇的失业人员纳入失业登记。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应指导区县、街道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为有求职愿望、符合规 定条件的城镇失业残疾人进行失业登记,提供就业服务。   为及时掌握上述人员的失业、就业情况,将其纳入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监测月 报统计,各区县要做好按时上报工作。   上述人员的失业登记工作,将纳入全市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并按季度进行通报。   三、建立《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求职证》核验制度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求职证》(以下简称《求职证》)有效期为12个月,有效 期届满当月,失业人员应持《求职证》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 保所)办理核验手续。办理时,核验人员应在其《求职证》“核验记录”栏内注明 “核验合格××××年××月至××××年××月有效”,并签章。有效期届满30 日内未核验的,《求职证》自行作废。在《求职证》有效期内,除持证人出现按规定 应当注销的情形外,均应作为登记失业人员统计。   从2005年3月1日起,我市将启用新版《求职证》。区县劳动保障局应于 2005年6月1日前为持有效旧版《求职证》的登记失业人员办理换发新证手续。 2005年7月1日起,旧版《求职证》停止使用。   四、严格执行失业登记注销制度   登记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所应注销其失业登记,收回《求职证》, 并在《求职证》上注明收回原因:   (一)实现就业并办理了录用备案或就业登记手续的;   (二)入学、服兵役、户口迁出本市、移居境外或者变更国籍的;    (三)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七)《求职证》逾期未核验的;   (八)自愿要求注销失业登记的。   对无法收回或者逾期未核验的《求职证》,区县劳动保障局、社保所要通过电子 公示牌、告示、网络等多种形式定期进行公告,宣布《求职证》作废。   五、建立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数据审核制度   各街道(乡镇)社保所每月26-28日汇总上报本街道登记失业人员相关报表。 统计时,应依托失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及失业人员管理台账,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 符,即失业人员管理台账与失业人员的实际就业、失业状况相符,失业人员管理台账 与计算机系统记录相符。   区县劳动保障局每月28-29日,依托失业人员管理台账,按照账实相符、账 账相符原则,对档案接收、失业登记、录用备案、就业登记、《求职证》的发放、收 回、作废等情况与失业人员统计数据进行核对,确保失业人员统计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规范性。   市劳动保障局月末2日内进行失业人员数据会审。区县主管失业人员管理的负责 人及统计工作人员,携带《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统计月报》、收回的《求职证》、已公 示作废的《求职证》号码及相关材料,到市劳动保障局进行数据会审。市劳动保障局 按照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原则,对各区县的失业人员总体情况、增加来源、就业去向 以及其他原因减少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   审核重点是就业人数,录用备案、就业登记情况,其他原因减少情况,自谋职业、 弹性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情况。就业人员的统计要以办理录用备案和就业登记的数据为 依据,并与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数相一致。不一致的,区县要说明情况,无正当理 由的,不得列入就业人员统计。对于监测月报中“其他原因减少”项的统计,要严格 按照本通知第四条的要求,列出减少原因,未列明原因的,不得列入“其他原因减少” 项。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统计工作将纳入各区县的就业工作目标考核。   六、加强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服务工作   在完善登记失业人员基础管理工作的同时,区县、街道应充分发挥各类就业服务 机构的作用,加强就业服务,通过扶持政策促进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尤其要针对农转 非人员、享受低保待遇人员、残疾失业人员和“4050”大龄就业困难人员技能偏 低、年龄偏大、观念落后、就业难度大的特点,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 职业培训、政策咨询、岗位开发、就业优惠政策办理、就业托底安置等就业援助措施, 有效促进他们实现就业。   七、进一步做好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统计分析工作   加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统计信息的分析和研究。各区县要结合本区域实际,每半 年对失业人员总体情况、变化趋势、失业原因、来源、结构、失业周期、生活状况、 就业去向等进行必要的分析,并将分析报告于每年的1月10日、7月10日前报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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