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2日 京财采购[2005]111号
各区县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属各有关单位,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县
政府采购中心及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发挥政府机构节能
(含节水)的表率作用,现将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
实施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我市2005年在市本级全部预算单位实
行,2006年扩大到各区县全面实行。在实施中,各区县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
前执行本相关要求。
附件: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