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28日 京政发[2004]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
要求,市政府对本市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其中本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和市政府文件共设定行政许可事项231项。市政府决定,本市设定的行政许
可事项保留94项,取消137项,现将北京市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保留和取消目录
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当依法规范保留行政许可事项的市级实施主体,并指导
区、县有关工作部门落实清理结果。除法律、法规明确授权外,行政许可只能由行政
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一律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二、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进一步明确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条件、标准、
程序和期限等,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办公场所公示相关内容。
三、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已由《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
止执行北京市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二十七项规章部分条款
的决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剧毒物品管理暂行办法〉等二十九项
规章的决定》等规定,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自2004年7月1日起,除市政府决定
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外,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文件设
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取消。
四、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2004年7月1日后,除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外,本市其他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如需设定新的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
可法的规定,通过法定程序进行。
五、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大局出发,认真做好本市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理结果
的落实工作,积极建立健全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制度,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改革行政
管理方式。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履行管理职责的新方式、新措施,坚决
防止出现由于行政许可事项取消,行政机关放弃管理职责,以致造成管理出现真空和
混乱的现象。
附件:
<北京市设定的行政许可保留事项目录
<北京市设定的行政许可取消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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