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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退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财预[2004]200号颁布时间:2004-05-17

     2004年5月17日 京财预[2004]200号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国库各区县支库: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退库问题的通知》(财 预[2003]558号)转发结你们,对通知中提及的按规定由中央与地方分享的 所得税(含滞纳金、罚款收入),其地方分享部分,仍按我市现行的预算级次规定比 例办理。跨地区经营集中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名单另行通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缴退库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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