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二OO四年调整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4]90号颁布时间:2004-07-06
2004年7月6日 京劳社养发[2004]90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
各计划单列企业:
为保障企业退休、退职等人员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现对2004年企业基
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3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包括:
原行业统筹移交北京市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原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经批准成建制转为企业的退休人员;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
60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自2004年
7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退休人员、退职人员、占地农转工人员、原临时工养老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调整:
(一)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
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的,按其缴费
年限每满1年(按满年计算)增加1.5元。
(二)本次调整前低于2003年统筹范围内平均养老金水平(885元/月)
的退休人员,按第(一)项调整的基础上,再按下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
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元;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退休
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
加35元;缴费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上述人员,增加后的基本养老金不超过调整后的统筹范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955元/月)。
(三)按上述(一)、(二)项调整基本养老金不足30元的,按30元调整。
(四)上述退休人员中:
1、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
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
高级技师,在按上述(一)项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退
休前享受教授级同等待遇的高级工程师,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评审为正高级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按上述(一)项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
月再增加50元。
上述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按本通知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955
元的,补足到955元(不含退职人员)。
2、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
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
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
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2]9号)文件的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调整
基本养老金后,低于955元的,补足到955元(不含退职人员)。
三、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
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
的老工人,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
24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
加基本养老金23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
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20元。
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享受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每
年增发1-2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
发给。
四、按照《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国发[1986]26号)文
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高级专家、按照《关于转发航空工业部、民用航
空局<关于“两航”起义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请示>的通知》(京办发[1985]
50号)办理退休手续,按其基本工资额100%发给退休金的人员,按下述标准进
行调整:退休前享受正部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500元;享受副部级待遇的,每
人每月增加450元;享受正局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410元;享受副局级待遇
的,每人每月增加370元;享受正处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330元;享受副处
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300元;享受正科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270元;享
受副科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240元;享受科办员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220
元。享受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380元;享受副高级专业技术
人员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330元;享受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
270元;享受初级及其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220元。上述人
员身份有交叉时不重复计算,基本养老金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
五、按照北京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关于北京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系统社员职工
退休、退养和退职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合总字[1983]008号)文件规定
办理退养并按月领取退养费的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退养费
30元;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退养费40元。
六、按照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中央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
计单位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74
号)文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正常事业费的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已退休
(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仍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科技
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问题的通
知》(劳社部发[2002]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七、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的,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的,按原渠道列支。
八、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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