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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二OO四年调整城镇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4]89号颁布时间:2004-07-06

     2004年7月6日 京劳社养发[2004]89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 各计划单列企业:    根据北京市人事局通知,现对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离休人员的基本 养老金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3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包括: 原行业统筹移交北京市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离休人员;原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经批准成建制转为企业的离休人员;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自 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 60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离休人员,自2004年 1月1日起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离休人员离休前享受正部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500元;享受副部级待 遇的,每人每月增加450元;享受正局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410元;享受副 局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370元;享受正处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330元; 享受副处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300元;享受正科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 270元;享受副科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240元;享受科办员待遇的,每人每 月增加220元。享受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380元;享受副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330元;享受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的, 每人每月增加270元;享受初级及以下技术人员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220元; 离休人员按本通知调整基本养老金身份有交叉时不重复计算,待遇水平按就高不就低 的原则调整。    三、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中央科研机构和勘察设计单 位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74号) 文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正常事业费的中央转制单位,仍按照劳动和社会保 障部、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 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离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离休人员每年增发1-2个月生活补助费 的基数。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发给。    五、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所需经费,由统筹基金列支。    六、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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