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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通知

京财会[1998]1052号颁布时间:1998-08-24

     1998年8月24日 京财会[1998]1052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燕山财政分局、开发区财政分局、各股份制企业: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企业有关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披露,财政 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通知。现转发 给你们,并请在执行中注意以下问题:   1.企业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前后各其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2.由于企业经营活动中内在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 难以区分时,应按照会计估计变更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3.企业发现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如涉及损益,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科目及其相关科目核算,并将调整的对净损益的影响金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 润”科目,如不影响损益,则在相关科目中进行调整。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以便集中反馈给财政部。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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