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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单位按市场价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改字[2001]586号颁布时间:2001-06-18

     2001年6月18日 京国土房管改字[2001]586号 各区县政府房改办、房地局(土地局),市政府各委、办、局房改办,各市属机构房 改办,在京中央各部门、各单位房改办:   为落实《关于房改售房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改字[2000]第 178号)中居民按市场价购买公有住房的政策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权属确定   单位按市场价向职工出售的公有住房,必须取得权属证明(含确权证明和经权属 登记部门审核同意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具结保证书,下同)。没有取得权属证明的, 须在办理权属证明后,方可向房改主管部门报送售房实施办法,进行售房。   二、交纳出让金   单位购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已交纳出让金的商品房,在按市场价向职工出售时,不 再补交出让金。单位自建、联建以及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尚未交纳出让金的住房,须到 市国土房管局土地出让处补办土地出让手续,交纳土地出让金。   三、房改备案   单位持以市场价出售公有住房实施办法、房改主管部门的批复、所售住房权属证 明复印件、土地出让合同以及交纳土地出让金的证明,到房屋所在区、县政府房改办 备案。各区、县政府房改办按照房改成本价售房的有关规定开具售房备案通知单。   四、测绘与登记发证   各区、县房地局接到区、县房改办开出的房改售房备案通知单之后,按照房改售 房的有关规定知道单位进行测绘,向职工颁发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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