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心理测试技术中心”项目共建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政法[2003]70号颁布时间:2003-10-16
2003年10月16日 京政法[2003]70号
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变过去各部门分散开发、建设为统一集中开发,保
证我市政法部门业务技术和现代化装备水平的逐步提高,根据市领导的指示精神,决
定我市政法部门“心理测试技术中心”的建设以市公安局为主体,其他政法部门相互
支持、配合,实现资源配置的共享。特制定《北京市“心理测试技术中心”项目共建
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心理测试技术中心”项目共建暂行办法
第一条 “北京心理测试技术中心”(下简称“中心”)是北京市委政法委、北京
市财政局和相关政法部门按照“财政集中投资,一家主建主管,多家共同使用”的原
则投资建设的技术服务部门。为满足全市政法系统各部门办案需求,使全市政法部门
大型设备合理配置、充分利用,提高设备综合利用率,避免重复建设,发挥资金使用
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建设采取“哪家的使用率高,人员、设备条件、运用情况以及对远景
的规划等方面基础好,就由哪家主建和管理”的原则确定“中心”的主建单位为北京
市公安局,其他政法部门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三条 市委政法委在法律法规等方面对“中心”进行指导,协调和解决主建单位
及各使用单位在“中心”工作过程出现的问题。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中心”的经费预算编制及资金拨付管理,对主建单位上报
的支出情况进行审核结算后于年底前对年度预算进行调整,以保证市级政法部门应用
这项技术的资金需要。市财政经费的负担范围是“中心”的正常煤水电等公用支出及
对市级政法部门的服务支出等费用。
第五条 主建单位的职责及服务。
1.主建单位负责承担“中心”的建设和日常业务管理,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
保养、维护和使用,提供仪器设备安装、运转所需的场地、水、电、通讯、网络等需
要,同时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服务。
2.主建单位应根据共建的原则,制定出“中心”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内部运
行规程、测试耗材费用标准、设备出借规则及共建项目使用和管理的实施细则等。
3.主建单位提供服务的具体事项由中心章程规定。(《北京心理测试技术中心
服务章程》见附件一)
4.主建单位财务部门应将“中心”的正常业务和发展需求纳入部门总预算,按
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六条 市级政法部门在办案中需要使用心理测试技术时,由“中心”提供心理
测试技术服务。市级政法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心”制定的各项程序规则进行。
第七条 “中心”建成后,市财政局对于“心理测试”技术方面的专项资金只保
障“中心”一家,对其他政法部门相同项目的资金一律不再单独安排。
第八条 财政部门在主建单位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定期审计制度的基础上,
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定期组织对
主建单位的财务检查,并有权对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法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北京心理测试技术中心服务章程
总 则
北京心理测试技术中心(下简称“中心”)是北京市委政法委、北京市财政局和
相关政法部门按照“财政集中投资,一家主建主管,多家共同使用”的原则投资建设、
为满足全市政法系统各部门办案需求服务的技术单位。“中心”设在北京市公安局刑
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为了对“中心”的建设和运行进行规范有效的管理,使其更好地
为全市政法系统各部门办案需求服务,按照“‘北京心理测试技术中心’项目共建暂
行办法”(下简称“办法”)的原则要求订立本服务章程。
“中心”的服务宗旨和范围
一、“中心”以全面、开放、及时、保密为心理测试技术服务宗旨。
二、“中心”面向本市所有有独立案件侦办权的各级政法部门。凡我市各政法部
门有办案需求且办案程序允许时,“中心”将提供全面优质的心理测试技术服务。
“中心”的服务程序
一、案件受理
1、办案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由业务主管领导批准后,提交“中心”办理;
2、“中心”审核相关材料后确定予以受理还是退理,案件受理和退理的条件和
标准由相应的心理测试技术使用规范和标准确定;
3、特殊情况可以快速受理;
二、制定测试方案
1、办案人员需向“中心”的受理人员如实介绍详细案情并提供相关材料;
2、“中心”技术人员和办案人员共同制定测试方案;
3、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双方可随时对测试方案做出适当调整;
4、未经办案单位允许,“中心”技术人员不得将案情和测试方案向第三方透露;
三、实施测试
1、一般由“中心”技术人员在中心测试室实施测试;
2、可以外出测试,但是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要求;
3、办案单位的技术人员可以在“中心”独立实施测试,但是必须遵守“中心”
的各项有关规定。
4、测试中出现的有关被测人的个人隐私问题,测试人员必须为其保密。
四、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心”制定的各项程序规则进行,测试后实事求是填
写测试所需的基本耗材成本费用。
五、出具测试结果
1、测试结果在测试数据采集完成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出具。
2、办案单位对测试结果有异议时,见本章程“技术争议和纠纷处理”部分。
3、对于办案单位独立行使的测试,非经“中心”的技术人员介入,“中心”不
予出具结论,并不对测试结果负责。
4、测试结果的发布范围必须符合保密原则要求,不得将测试结果向无关人员或
组织发布。
六、案件办理其他服务
1、“中心”技术人员可根据案件测试需求上门服务。
2、“中心”向各使用单位提供心理测试技术咨询服务。
3、“中心”向各使用单位提供每年二人次的免费心理测试技术人员培训服务。
4、“中心”提供心理测试设备的外借服务和心理测试业务室的借用服务,以满
足各使用单位的特殊需要。即“中心”的测试人员在需要时可以完全不介入使用单位
的测试过程。但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心”设备出借的合同要求和心理测试业务室
的使用要求工作,确保设备的完好无损,并负责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到期归还以及心理
测试业务室的使用维护和安全保障等(外借服务规则另附)。
技术争议和测试纠纷处理
“中心”设“心理测试技术协调小组”,组长由市委政法委指定人员担任,组员
由本市政法口各部门指定人员参加。该协调小组主要负责解决测试过程中出现的技术
争议和测试纠纷。对于在“中心”进行心理测试工作中所出现的技术争议和测试纠纷,
争议双方首先参照中心执行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给予解决;用现行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无
法解决时,提交技术协调小组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由协调小组出面邀请有关专家
进行会诊解决。
“中心”的结算
一、“中心”为市级各政法部门提供服务所需的消耗费用由“中心”单独记帐,
即由各使用部门填写“北京心理测试技术中心使用登记表”(见后附),记录测试所
需的各种基本耗材费用,由“中心”汇总后定期向市公安局装财处申报。
二、市公安局装财处在认真审核“北京心理测试技术中心使用登记表”的基础上
每半年与市财政结算一次,并在年度末向市财政局申请调整预算。
三、使用单位到“中心”进行心理测试,应严格按照“中心”制定的各项程序规
则进行,实事求是填写测试所需的基本耗材成本费用。
四、测试费用由测试所需的仪器设备、数据处理设备及各项耗材汇总计算得出。
五、“中心”的各项经费由市公安局装财处直接拨入。市公安局装财处对“中心”
经费的使用进行审计和监督。
相关事宜
一、其它心理测试测试相关事宜参见“中心”的有关技术标准和测试条件要求,
对办案单位的各种特殊需求均可以与“中心”直接协商解决。
二、本章程由北京心理测试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一:北京心理测试技术中心使用登记表(略)
附件二:心理测试中心测试设备及测试场地借用管理规定
一、总则
心理测试设备及测试场地是北京心理测试技术中心(下简称“中心”)固定资产
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测试完整、顺利进行的必要物质条件。为适应特殊办案需求
及其它情况需要,加强设备、场地的使用质量,保证心理测试工作的规范进行和保证
中心固定资产的合理利用,根据“北京心理测试技术中心项目共建暂行办法”和“北
京心理测试技术中心服务章程”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凡属中心共建的相关部门,具有中心注册的测试人员资格的,均可经本单位领导
签字同意,经中心认可备案后,借用心理测试相关设备或场地。
测试设备指:中心提供的标准测试设备,及配套的传感器。
测试场地指:中心提供的标准测试室,配套观察室及内部相关设备。
对于借用设备和场地的单位,除了中心参与测试,中心只负责出借设备和场地的
完整性和可靠性,不参与测试的过程,并不对由此产生的测试结果承担任何责任。
三、借用办法
1、申请借用测试设备及测试场地的单位,必须自有中心注册的测试人员,能够
保证测试的独立完整进行。
2、申请借用测试设备及测试场地的单位,应填写《测试设备及测试场地借用登
记表》(附后),经本单位处级主管领导审查同意,签字,经中心认可,备案后,可
以借用所需设备和场地。
3、中心接到申请单位《测试设备及测试场地借用登记表》后,根据借用单位实
际需要安排设备和场地的借用,如有借用排满情况,接接到申请单位《测试设备及测
试场地借用登记表》的先后顺序进行出借。如确有紧急需要的,由中心帮助协调,与
其它借用单位协商穿插使用。
4、设备借用时间一次为1天至二周,如有特殊需要,可经单位领导和中心负责
人签字同意后,延长至1个月,如超出1个月,需重新履行借用手续,更换另外的设
备。原设备需回中心校验、检测、维护和保养。设备出借和归还应填写《测试设备出
借单》。
5、场地借用以中心根据测试需要协调安排为准,确有紧急需要的,中心将优先
安排使用。
6、为充分发挥设备利用率,禁止长时间闲置借用设备。如有发现长时间闲置设
备,干扰其它单位使用办案的,中心有权禁止该单位借用测试设备及测试场地。
7、禁止设备借用单位向其它单位、个人转借设备或将设备挪做它用,一经发现,
中心有权禁止该单位继续借用测试设备及测试场地。
8、借用单位应对所借仪器应爱护使用,按期归还,如有损坏应负责赔偿。对于
到期不还和故意损毁设备的借用单位,中心有权禁止该单位继续借用测试设备及测试
场地。
四、借用设备使用事项
1、对于借用设备,借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
2、设备使用中,必须按操作规程操作,对于不按规程操作而造成的人为损坏,
由借用单位负责赔偿。
3、借用单位填写《测试设备出借单》前应仔细检查设备是否完好,中心负责借
用前的设备校验。《测试设备出借单》一经填写签字,即认为设备已经出借,此后设
备的损坏,均认为为借用单位造成,中心将根据损坏情况,决定赔偿办法。
4、出借设备,一律不许擅自拆改。发现设备工作异常时,应立即与中心联系由
中心派人或送回中心检修,中心将提供备用设备保证正常使用。
5、使用借用的测试设备时,应检查电源电压是否与仪器要求一致,还要检查电
压是否稳定,必要时应安装稳压器,在确定电源电压相符并稳定的情况下,方可使用。
如因电源问题对仪器造成损害,借用单位应负赔偿责任。
五、赔偿
1、对因下列情形的,借用单位应予以加倍赔偿。
(1)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或说明书规定操作造成设备损坏;
(2)未经批准擅自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造成其损坏;
(3)擅自将仪器设备挪作私用致使其丢失或损坏;
(4)擅自将仪器设备外借导致其丢失或损坏;
(5)野蛮放置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
(6)因各种人为因素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或损坏。
2、因意外或误操作,致使仪器设备损坏,或由于设备意外被盗、丢失的,借用
单位应予以原额赔偿。
3、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1)损坏、丢失零配件或部件的,只计零配件或部件的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修理费;
(3)全损或丢失的仪器设备按实际已使用年数折旧后计赔:
测试仪按5年折旧计算
传感器按2年折旧计算
如仪器设备已超过使用年限,应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计价赔偿。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