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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京财综[2003]939号颁布时间:2003-05-21

     2003年5月21日 京财综[2003]939号 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   为保持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发展,按照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 议及财政部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 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3]14号)批准,决定自2003年5 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我市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免 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1、对餐饮、旅店、旅游、娱乐、集贸市场等行业免征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 商户管理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卫生监督防疫收费(含卫生监测费、卫生 质量检测费、预防性体检费、疫情处理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占道费、城 市污水处理费、公路养路费(限0.5吨以上营业性货运汽车及9座以上营业性客车, 下同)、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限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取的部分,下同)。   2、对公共交通客运行业免征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养路费、排污费、城市污水 处理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   3、对餐饮、旅店、旅游、娱乐、公共交通客运等行业免征城镇公用事业附加 (专指城市公用企业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含防洪费)、文化事业建设费、残 疾人就业保障金、水库移民基金、公路客运附加费、城市教育费附加。   二、享受免收政策的范围    1、餐饮行业: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以从事餐饮服务作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和个 体经营者,包括中西餐馆、饭庄、菜馆、快餐厅、面食馆、小吃店等以及送餐企业和 早餐经营企业。   2、旅店行业: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以从事住宿接待服务作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和个体经营者,包括各级各类宾馆、饭店、招待所、度假村、旅店等。   3、旅游行业: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或旅游、园林部门审批的旅行社、旅游区 (点)、旅游定点商店。   4、娱乐行业: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审核的以从事娱乐作 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包括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网吧”、 剧场、影院、   录像放映厅、台球厅、保龄球馆、棋牌室、游乐场等。   5、公共交通客运行业:指公交、地铁、省际长途汽车及客运站、出租汽车、旅 游汽车、小公共汽车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6、集贸市场:集贸市场及进入集贸市场进行商品交易的单位和个人。   三、免收项目的认定方法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收费征收单位或部门出具《营业执照》及行业主管部门 的相关证明,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享受上述免收政策。   四、有关要求:   1、各有关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减免手续应从方便企业、方便群 众出发,减少审批手续,加快办事效率。   2、对本通知中规定的各项免收项目,在本通知规定时限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 得再擅自追缴,也不得借故推迟正常工作,在本通知规定时间外收费。目前已征收的 资金不再退费。   3、上述收费免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对相关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责, 不得因免收收费而放松管理或降低服务质量,影响相关工作。   4、各部门和单位要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禁止强制收费和乱收费,各单位要有 专人负责监督管理本系统的收费免收工作,制定实施细则,公布举报电话,对违反中 央及市政府关于非典时期免收政策有关规定的,有关部门将按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 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及本市有关规定严 肃查处。   5、对各部门由于免收上述各项收费、基金而减少的收入,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 整部门预算,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补助。   6、各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本通知未尽事宜,由市 财政、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解释。   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附:北京市财政局电话:68415643 北京市物价局电话:6235248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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