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京财综[2003]939号颁布时间:2003-05-21
2003年5月21日 京财综[2003]939号
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
为保持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发展,按照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
议及财政部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
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3]14号)批准,决定自2003年5
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我市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免
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1、对餐饮、旅店、旅游、娱乐、集贸市场等行业免征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
商户管理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卫生监督防疫收费(含卫生监测费、卫生
质量检测费、预防性体检费、疫情处理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占道费、城
市污水处理费、公路养路费(限0.5吨以上营业性货运汽车及9座以上营业性客车,
下同)、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限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取的部分,下同)。
2、对公共交通客运行业免征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养路费、排污费、城市污水
处理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
3、对餐饮、旅店、旅游、娱乐、公共交通客运等行业免征城镇公用事业附加
(专指城市公用企业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含防洪费)、文化事业建设费、残
疾人就业保障金、水库移民基金、公路客运附加费、城市教育费附加。
二、享受免收政策的范围
1、餐饮行业: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以从事餐饮服务作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和个
体经营者,包括中西餐馆、饭庄、菜馆、快餐厅、面食馆、小吃店等以及送餐企业和
早餐经营企业。
2、旅店行业: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以从事住宿接待服务作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和个体经营者,包括各级各类宾馆、饭店、招待所、度假村、旅店等。
3、旅游行业: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或旅游、园林部门审批的旅行社、旅游区
(点)、旅游定点商店。
4、娱乐行业: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审核的以从事娱乐作
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包括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网吧”、
剧场、影院、
录像放映厅、台球厅、保龄球馆、棋牌室、游乐场等。
5、公共交通客运行业:指公交、地铁、省际长途汽车及客运站、出租汽车、旅
游汽车、小公共汽车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6、集贸市场:集贸市场及进入集贸市场进行商品交易的单位和个人。
三、免收项目的认定方法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收费征收单位或部门出具《营业执照》及行业主管部门
的相关证明,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享受上述免收政策。
四、有关要求:
1、各有关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减免手续应从方便企业、方便群
众出发,减少审批手续,加快办事效率。
2、对本通知中规定的各项免收项目,在本通知规定时限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
得再擅自追缴,也不得借故推迟正常工作,在本通知规定时间外收费。目前已征收的
资金不再退费。
3、上述收费免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对相关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责,
不得因免收收费而放松管理或降低服务质量,影响相关工作。
4、各部门和单位要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禁止强制收费和乱收费,各单位要有
专人负责监督管理本系统的收费免收工作,制定实施细则,公布举报电话,对违反中
央及市政府关于非典时期免收政策有关规定的,有关部门将按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
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及本市有关规定严
肃查处。
5、对各部门由于免收上述各项收费、基金而减少的收入,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
整部门预算,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补助。
6、各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本通知未尽事宜,由市
财政、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解释。
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附:北京市财政局电话:68415643
北京市物价局电话:62352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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